[歐洲]相關碩士論文
研究生:王瑱嬪
研究生(外文):Tian Pin Wang
論文名稱: 歐洲聯盟與德國環境政策相互影響之研究:以空氣污染政策為例
論文名稱(外文):The research of Interac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between European Union and Germany: the Analysis of ‘Air Pollution Policy’.
指導教授:沈玄池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海大學
系所名稱:政治學系
論文出版年:2009
畢業學年度:9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14
摘要:近年來環境政策的議題十分盛行,其中避免地球持續暖化的相關政策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但對於地球暖化最直接影響的除大規模農業生產模式之外,還有各國之間工業生產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大量的工業廢氣與有害物質排放到大氣中,除造成臭氧層破洞和溫室效應等影響,有害物質的飄散與沈積更會對人體與土壤造成嚴重危害。
本論文以德國和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 EU),兩者的空氣污染政策為例,利用歐盟整合過程中所發展出的「歐洲化」(Europeanization)和德國對外展現的「德國化」(Germanisation, Germanization),來分析歐盟受到「德國化」影響之後,在環境政策上所做出的調適,以及環境政策以相當完善的德國受到「歐洲化」影響後,所作出的轉變為何,簡言之,本論文即探討兩者政策對於彼此的相互影響、協調過程與最後結果。
外文摘要:In recent years, the environmental policy was extremely in vogue, in which avoided global warming related policy also like mushroom growth appearance. Regarding to the global warming, most direct influence except massiv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but also the air pollution cause by many industrial countries. The massive industry waste gas and the deleterious substance exhaust in atmosphere, cause ozone layer crack and greenhouse effect, deleterious substance scattering over and deposits can damage human health and the soil.
I try to focus on the ‘air pollution policy’ of German and the European Union, to analysis the adjust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icy of EU after receiving the “Germanization” , and the transition of well-contracted environment policy of German after effect by “Europeanization”, using “Europeanization” which developed during EU integration and “Germanization” which German reveal. In shor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of German and European Union interacted, coordinated and final results with each other.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 . . . . . . . . . .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 . . . . . . . . . . . . . .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 . . . . . . . . . . 5
第四節 相關文獻回顧. . . . . . . . . . . . . . . 8
第二章 德國環保政策的發展. . . . . . . . . . . . . 17
第一節 政策發展過程. . . . . . . . . . . . . . 17
第二節 政策宗旨. . . . . . . . . . . . . . . . 24
第三節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的演進. . . . . . 27
第三章 歐盟環境政策的發展. . . . . . . . . . . . . 37
第一節 環境政策發展的緣起. . . . . . . . . . . 37
第二節 行動環保計畫的推動. . . . . . . . . . . 47
第三節 歐盟空氣污染政策的演進. . . . . . . . . 52
第四章 德國空氣汙染政策的歐洲化. . . . . . . . . . 55
第一節 歐洲化. . . . . . . . . . . . . . . . . 55
第二節 歐洲化的政策. . . . . . . . . . . . . . 59
第三節 空氣政策之歐洲化. . . . . . . . . . . . . 62
第五章 歐盟空氣汙染政策的德國化. . . . . . . . . . 73
第一節 德國化. . . . . . . . . . . . . . . . . 73
第二節 空氣政策德國化. . . . . . . . . . . . . 79
第六章 評估與展望. . . . . . . . . . . . . . . . . 91
ii
第一節 評估. . . . . . . . . . . . . . . . . . 91
第二節 展望. . . . . . . . . . . . . . . . . . 99
第七章 結論. . . . . . . . . . . . . . . . . . . 101
參考書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iii
表目次
表1-1:相關文獻整理. . . . . . . . . . . . . . . . . 14
表2-1:確保人體健康之干擾物質排放量. . . . . . . . . 32
表2-2:對預防落塵導致的干擾行為排放量. . . . . . . . 32
表2-3:維護生態環境和植物所控管的二氧化硫與二氧化氮承受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表2-4:有害物質最小質量流動量. . . . . . . . . . . . 34
表2-5:測量站對廢氣排放量標準. . . . . . . . . . . . 35
表3-1:歐盟空氣品質管理重要年代與事件一覽表. . . . . 53
表4-1:歐盟空氣品質標準相關法規. . . . . . . . . . . 65
表4-2:歐盟各國限定2010 年四種汙染物國家排放量限值. 67
表4-3:汽車進出環保區辨識貼紙顏色. . . . . . . . . . 70
表4-4:進出環保區相關標示. . . . . . . . . . . . . . 71
表5-1:1983 年頒布的對於新建電廠和現有電廠的LCP 條例. 81
表5-2:新發電廠和焚化廠需達排放限值標準. . . . . . . 84
表5-3:歐盟火力發電廠NOX 排放限值. . . . . . . . . 84
表5-4:英國與德國排放上限要求目標. . . . . . . . . . 85
表5-5:發電廠分類. . . . . . . . . . . . . . . . . . 86
表5-6:新新發電廠排放限值. . . . . . . . . . . . . . 86
表5-7:新發電廠排放限值. . . . . . . . . . . . . . . 87
表5-8:2007 年12 月31 日之後現有發電廠的排放標準. . 87
iv
圖目次
圖1-1:研究架構圖. . . . . . . . . . . . . . . . . . . 6
圖2-1:德國聯邦政府環境部門架構圖. . . . . . . . . . 23
圖4-1:歐洲化與國內結構的改變. . . . . . . . . . . . 59
圖4-2:NEC 設定德國於2010 年減少排放量之目標. . . . 68
圖5-1:東西德二氧化硫(SO2)年度排放量遞減圖. . . . . . 8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8 世紀開始,工業革命改變了過去傳統的生產方式,大量機 械輸送帶的生產模式,取代了過去農業生產方式,而講求效率和 產量的工業發展促進各國快速的經貿往來;各國之間也因工業過 度的發展使生態環境飽受工業生產所帶來的汙染影響,但政府對 於環保議題的關切卻遲至 20 世紀才出現。
20 世紀初期,各國在面臨兩次世界大戰摧殘之後,為復甦經 濟於是極力推動於工業生產,以加速拯救戰後國內的重建,工廠 煙囪所排放的廢氣、塵埃伴隨著風勢飄往各國國內各處及鄰近國 家、垃圾隨意傾倒污染了地下水源的品質,自然環境被嚴重的破 壞,使民眾體認到其損害,因此各國之間相互開始制定相關環境 政策,以拯救被源。
近年來也因人力和訊息等相 互往來程度提高了政策、資源和人 力等往來之外,佈到鄰近國家,除 對本身國內造成 產生嚴重的危害; 如英國和德國內氧化氮(NO2)對鄰 近北歐國家造成國政府環境政策的 制定不再侷限於組織,如聯合國、 歐盟相合作以共同制定出各成員國一同遵守的環境政策。
上述的國際組織正是因伴隨著國際政治趨勢的發展,各國之間 會相互結成聯盟以整合區域勢力,企圖主導國際局勢的發展,加入聯盟的成員國符合新功能主義所說,國家會將部分主權讓渡給
國際組織,由其來領導國家政策的發展,但卻會面臨國內政策與 組織政策不同步的窘境;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簡稱歐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在 1984 年所制定的工廠機械法令
(The Industrial Plant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更新相關機組的設備, 以改善空氣品質,但由於西班牙政府內部對於改善工廠設備能力不足,因此在政策施行初期,西班牙政府是自行擬定政策,並未同步配合當時的歐體要求。
本論文主要是以德國和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簡稱歐 盟,兩者的環境空氣汙染政策為例,利用歐盟整合過程中所發展 出的「歐洲化」(Europeanization)和德國所對外展現的「德國化」 (Germanisation, Germanization),來分析兩者政策不同步調時,對 於彼此的相互影響,以及協調的過程與最後的結果。
例如 1980 年歐盟公佈的歐體成員國汽車含鉛量標準不得低於0.15g/1,該標準就是依據德國國內的標準;2但新興全球議題如溫 室氣體排放量的控管,歐盟預期在 2012 年將汽車二氧化碳排放量
從過去 160g/km 減低至 130g/km,但由於德國聯邦政府礙於其國 內政治問題,便採取阻擋政策通過的方式來應對,無意調降國內汽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如此在面臨政策立場不一致時,兩者未 來要如何調整。另外本論文也企圖說明歐盟在受到「德國化」影
響之後,在環境政策上所做出的調適,以及環境政策結構已相當 完善的德國在受到「歐洲化」的影響之後,所做出的轉變為何。
最後,本論文選擇以空氣汙染政策做說明,是由於近年來環境
1 Tanja A. Borzel, 2000.5, “Why there is no 'southern problem'. On environmental leaders and laggards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Vol. 7, Issue 1, pp. 141-162.
2 郭秋慶,1999,《歐洲聯盟概論》。台北:五南,頁 254。
2
保護的議題十分興盛,其中避免地球持續暖化的相關政策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但對於地球暖化最直接影響的除了大規模農業生 產模式之外,另外還有各國之間工業所造成的空氣汙染。大量工業廢氣與有害物質排放大氣層中,除了造成臭氧層破洞、溫室效應等影響,有害物質的飄散與沉積更會對人體與土壤造成嚴重危 害。因此藉由「歐洲化」與「德國化」解釋未來國家與所屬國際組織為共同解決環境問題時,所需相互協商與調整的過程與結 果,藉由教學相長的方式來提升彼此的政策標準。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利用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與歸納法來研究德國與歐 洲聯盟在環保空氣政策上的相互協調的方式和過程,也企圖利用 演繹法導出未來雙方受到彼此影響之後,兩者在環保政策上的修 正與發展方向。其中本論文最主要是利用文獻分析的方式,端視 不同時期德國與歐盟的空氣汙染政策內容,研究其中受影響之後 的改變,且對於彼此的影響為何。
壹、文獻分析法
文獻為一種準觀察工具,常用於試探或追蹤性的研究,以補充 其他的研究方法;倘若觀察法或訪問法應用不足時,在質化研究 上就具有重要適用價值的方法。文獻分析法(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以蒐集有關他人所做之研究,分析其研究成果與建議,指 明所須驗證的假設,並解析此建議性假設是否有可資實行的意 義,而作為自身的研究基礎或圭臬。
3 楊國樞等編,1998,《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法(上)》。台北:台灣東華,頁 51。
3
本文藉由蒐集德國和歐洲聯盟環境空氣政策內容和相關法令及文獻,來了解兩者空氣污染政策發展的宗旨、過程及內容,再 藉由檢視雙方已制定出來的政策內容來探討雙方空氣污染政策影響的內容與程度,以作為後續相互比較的依據。
貳、比較分析法
比較分析法(Comparative method)是對兩個或多個事件進行比 較性研究的方法,透過比較分析可以實現兩個研究目的:「一、 辨別兩種不同國際事件的異同;二、從中推導出特殊性的結論或 一般性的規律。」4比較法為最基本的研究方法,透過政策內容的 論述和對照,可以清楚比較出雙方政策相互影響的程度。
本論文利用蒐集到德國與歐盟相關的空氣污染條例,針對管制 對象、制定時間點及政策落實成效內容先進行說明,隨後比較說 明德國與歐盟相關空氣政策內容受到彼此影響之後所做出的調整 為何,且進一步說明德國所發展出的「德國化」與歐盟所散布的
「歐洲化」兩種影響力對於彼此的空氣政策影響範疇為何,由此 來對照出德國與歐盟受影響之後的轉變。
參、歸納法
歸納(Induction)的方法就是根據對個別事務和現實的分析推理 得出該類事務和現象的普遍規律性,5簡言之,即是將觀察的結果 概括成結論的過程,稱之為「歸納法」。6
4 閻學通、孫學峰,2001,《國際關係研究實用方法》。北京:人民,頁 143-144。
5 同上註,頁 111。
6 冷則剛譯,Jarol B. Manheim, Richard C. Rich 著,1998,《政治學方法論》。台北:五南。
4
本文試圖就德國與歐洲聯盟相同的環境空氣政策分別作個案研究,依循相同的脈絡來做出結論,歸納出相同的政策方向,以 作為後續推論雙方空氣政策發展的依據,以期導出未來雙方政策發展的走向。
肆、演繹法
演繹(Deduction)的方法就是利用已知的一組事實作為前提,通 過合理的邏輯推理,推導出未知的結論,應當指出的是,一個前 提自身不可能產生邏輯關係,因此進行演繹至少要有兩個前提, 且正確的演繹推理應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事前提真實,二是 論證正當。7透過已知的德國與歐洲聯盟環保空氣污染政策,以及 受雙方影響後所調整的政策內容,利用演繹法來推斷未來雙方政 策發展的方向,推測德國高標準的環境政策在受歐洲聯盟的政策 影響之後持續發展的趨勢,也反推在有德國環保政策的助力之 下,歐盟環境政策未來的調適與發展空間,也評估相互影響之後 的利弊得失。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壹、研究架構
本論文的主要架構是先以個別的區塊作說明,前兩章節先個別 說明歐盟與德國環境政策發展主要內容為何,再單獨說明歐洲化 的相關定義與受影響的政策內容,以及德國化的相關定義與歷史 背景,之後交錯說明對於彼此的空氣政策的影響性為何,以及相 關政策如何因應轉變,再推論未來德國與歐盟相關環境政策可能
7同註 4,頁 107。
5
的走向,進而導出結論。
德國環境
空氣政策 發展
歐洲聯盟 環境空氣 政策發展
德國環境
政策歐洲化
歐盟環境政策德國化
德國環境政策未來發展
結論
歐盟環境政策未來發展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 1-1:研究架構圖
最後,單獨出來解釋的歐洲化空氣政策與德國化的空氣政策,彼此之間仍有相連性,因此雖以個別區塊做說明,但有交錯相聯 結的部分,便以箭頭作連結表達其關聯性。
貳、章節安排
第一章緒論,細分為三節針對研究背景與目的還有相關文獻進 行說明;第一節針對研究動機作出詳細說明,第二節規劃出章節 架構來說明本文研究的內容,第三節文獻分析利用回顧方式輔助 說明相關過去德國與歐盟政策上的互動。
第二章探討德國環境政策發展過程,透過三節來說明德國環境 政策發展歷程,與其政策在執行和制定時所堅持的宗旨內容,最 後一節說明德國聯邦政府最主要的空氣政策發展過程與其目的, 最為後續比對德國政策受到歐洲化影響之後的比較依據。
第三章討論歐盟環境政策發展的過程,透過三節分別先說明歐盟之所以制定環境政策的緣起,及相關內容;第二節則說明環境 政策除強勢的法令規章之外,更包含不具強制性的行動環保計畫,其主要推動背景與內容,和未來對於歐盟環境政策的展望。最後一節則是說明歐盟主要空氣政策的內容,已與德國空氣政策 相輔佐,以方便後面做為歐盟受到德國化後空氣政策所做出轉變時對照的依據。
第四章則是要說明身為歐盟成員國之一的德國,勢必受到歐盟 整合過程中所發展出的歐洲化的影響,同樣利用三節分別說明歐 洲化為何,其起源歷程內容具何種影響力;第二節則是說明主要 的歐洲化政策內容,也一併說明會員國政府在接受歐洲化影響之 際內部結構的調整狀況,以對照後面德國政府是否因為環境政策 歐洲化影響有所改變。最後則是說明德國最主要的空氣政策在面 臨歐盟環境政策水平提高之後,以強制法令要求會員國改善的要 求後,所做出因應空氣政策歐洲化所做出的對策內容。
第五章則反身說明環境政策的龍頭德國對於歐盟所做出的影 響為何,前面一節先簡單敘述德國歷史整合過程中所發展出德國 化的影響力為何,是為強迫性勢力亦或吸引對方主動學習的力 量,且解釋過去受到德國化影響的國家及政策內容的轉變為何, 以及為何願意接受德國化影響。第二節則是說明歐盟的空氣政策 為求精進,主動接受德國化的過程,以及採納德國化的因素,最 後則是空氣政策受到德國化影響之後所做出的調整為何。
第六章企圖利用上述兩章節推論出德國與歐盟未來環保政策 的發展趨勢,雙方經彼此相同政策高度影響後,對於未來政策制 定上是否有所改變,德國環保政策從過去先驅性發展因受到東西
德整合後退縮,又因為歐洲化的推波助瀾再次積極修正環境政策標準與內容,重拾環境政策發展的領先的地位;歐盟方面在主動 學習德國政策之後,除了提升空氣政策標準之後,也建立了協商機制,排除以強制法案要求會員國的手段,會個別評估各成員國的局勢已調整其應達成的環境政策目標。
第七章為結論部分,針對上述研究進行歸納與研究摘要,最後 提出研究發現與心得,且對於最後實際案例研究提出雙方環境空 氣政策發展影響上的利益得失。
第四節 相關文獻回顧
本論文試圖比較德國和歐盟環境政策上相互的影響,其中鎖定 討論與環境政策相關的空氣汙染政策來進行探討,但國內學界對 於歐盟與德國環境議題研究甚少,因此相關專書仍付之闕如;另 外對於「歐洲化」與「德國化」相關的論述和著作也不若其他歐 洲議題有廣泛的討論,因此的資料收集方面會有部分缺失。
但本論文仍就各別章節內容收集相關資訊,其中分別就歐盟與 德國相關環境政策內容,以及德國化和歐洲化影響力的相關文獻 進行回顧,就過去國內外學者對於相關概念的加以連結,以貫串 本論文的論述概念。
壹、歐盟環境政策
歐盟的環境政策發展與其成立背景有所相連結,因此在探討主 要環境政策內容之前,須先簡述歐盟成立的背景和主要法案的簽 訂,在歐盟成立的背景部分,陳麗娟所著的「歐洲共同體法導論」
中認為歐洲之所以能成功整合是由於歷史、思潮引導以及各國間經濟制度相仿,使歐洲各國能成功建立歐盟。
另外歐盟成立的過程則以郭秋慶所著的「歐洲聯盟概論」中提 及主要的年代與簽訂的法案,1951 年簽訂的「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則是確立了歐體合作的基礎,到了 1957 年的「羅馬條約」 (Treaties of Rome)則是正式建立了歐洲共同體。其中對於歐盟環境 政策最主要影響的則是「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s)的簽 訂,賦予了歐體執行環境政策的法律依據。
而最主要歐盟環境政策內容方面的相關資料,則以 Pamela M. Barnes 和 Ian G. Barnes 在「歐洲聯盟的環境政策」(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一書中詳細的說明歐洲聯盟環境 政策發展的歷程,也明確說明每一次行動環境計畫(Environmental Action Programme, EAP)的宗旨與執行內容,也作為本論文描述歐 盟環境政策的主要依據。另外關於歐盟環境政策發展的歷程,姚 關穆在「歐盟環保之路」一文中以歐體時期的環境政策為主軸, 說明當時歐體環境政策是如何規範各成員國。
而葛冬梅作著發表於「科技法律透析」中的「歐盟環境政策介 紹」一文則是針對歐盟的各項環境政策詳加描述,其中提及歐盟 空氣政策的發展是以聯合國的「氣候變遷架構」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與「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為主要架構所發展出來。而本論文則是依據上述的歐盟環境政策 發展歷程進行相關描述。另外關於歐盟主要空氣政策內容的發展 則在張國轅於「環保月刊」中發表的「歐洲空氣汙染管制介紹」 中有詳細條約簽定與政策制定時間描述,和主要空氣政策管制內 容的說明。
貳、德國環境政策
由於德國環境政策發展的較早,因此外國學界對於相關著作則 較為充足,對於德國環境政策的說明,學界主要分為三種方式進 行說明:德國本身環境政策發展的歷程與內容、德國環境政策受 國際組織的影響,如聯合國等,最後一種則是說明德國與歐盟相 關環境政策影響的內容。國內學界對於德國環境政策的描述則主 要侷限於相關科技的著作上,鮮少出現於社會科學方面的相關論 述,反而近年來中國大陸環保意識的抬頭,對於相關國際的環境 政策開始有所重視,因此中國大陸學者方面對於德國環境政策內 容與宗旨便有相關論述與詳細說明。
在德國環境政策發展的主要論述中,以 Mikael Skou Andersen 和 Duncan Liefferink 作著的「歐洲環境政策:先趨者」(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pioneers)一書中,對於德國的環境政策也 利用時間點來說明各階段環境政策所著重的目標,最後更將德國 與歐盟的政策相互間影響的過程分三個時期階段來描述。關於德 國環境政策的原則、各執行機構的說明,則在中國學者馮興元所 著「德國的環保政策及環保的行為主體」一文中分別就執行原則、 政府機構以及社會民間對於環境政策的反應作說明;而主要空氣 政策的詳細內容,則是參照德國「自然資源與核能安全部門」
(Bundesministeriums für Umwelt, Naturschutz und Reaktorsicherheit, BMU)中的相關條例作輔助說明。
另外關於德國空氣汙染政策受歐盟影響的內容,則是在 Arild Underdal 和 Kenneth Hanf 所編的「國際環境協議和國內政策」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nd Domestic Politics)中說 明,其中主要針對德國如何處理跨國界空氣汙染政策上的修正,
以及當歐盟與聯合國介入時,德國政策是如何因應修改,其中還
說明德國對於各種空氣汙染源的限制標準是如何界定與修正其標 準。
最後是 Tanja A. Borzel 在「歐洲公共政策月刊」(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2000 年中所發表的「為何無『南方問題』? 在歐盟環境政策中的領導者與落後者」(Why there is no 'southern
problem'. On environmental leaders and laggards in the European Union.)利用各國對於歐盟環境政策的順從程度,以及四項歐盟主 要的環境政策來說明德國配合歐盟政策的程度,其中也點出歐盟 關於空氣汙染的相關法令都是基於德國國內的標準所制定,因此 德國並未有適應上的問題。
參、歐洲化與德國化
本論文中引用「歐洲化」與「德國化」的概念來說明德國與歐 盟對於彼此環境政策相互影響的主要依據;在此便先簡單說明「歐 洲化」與「德國化」的概念,後面的章節在詳細解釋兩者的定義 與相關政策內容。
一、歐洲化的意涵
歐洲化的過程被應用在解釋各種的國內政策、行政結構和制度 上,可是卻有各種解釋和適用層面,事實上歐洲化應該是著重於 歐洲的特性對於國家範圍有多少穿透力、影響力。對於歐洲化的 互動特性,許多文獻說明國內結構被視為是一種接收歐洲刺激的 感覺器官,歐盟成員國扮演一種被動的角色,藉由適應和運作國內結構,或使國內政策制定和結構相容來回應歐盟。8
歐洲化至今仍無明確定義,但可證實的是歐洲化是伴隨歐洲整 合所產生的,不同於新功能主義與政府間主義探討為何一主權國 家願意交付出主權於一超國家的組織,歐洲化所研究則是在單一 歐洲法出現之後,大量整合的歐體法律與政策對於其會員國在政 治制度、政策架構與政治文化所產生的影響。
歐洲說簡單說明即是各會員國均會適應歐洲化的過程,且歐洲 化是一種會逐步削弱主權國威權的過程,但並不會透過轉移和控 制超國家層級的方式來削弱國家的能力。最後,歐洲化是透過適 應的壓力來改變各會員國政策架構,歐洲化本身即是必要但非充 分改變國內結構的條件之一,國家內部政策結構是否要改變,則 端視各國間適應的壓力為何,越不適應,相對調適的壓力就對提 升,越適應,壓力便減弱。
至今學界對於「歐洲化」仍無明確的定義,但端視中國學者吳 志成與王霞在 2007 所發表的「歐洲化及其對成員國政治的影響」 一文中對於歐洲化的起源、概念、與相關歐洲化的政策內容有詳 述的說明。另外中國山東大學講師古莉亞在「歐洲化:歐盟研究 的一個新視角」一文當中,詳細區分出歐洲化與過去歐盟研究的 相似概念之間的不同,如整合、外溢與趨同等。
另外,Maria G. Cowles、James Caporaso 與 Thomas Rissee 共同 合著的「改變中的歐洲」(Transforming European)中則描述歐洲化 是一種成員國國內制度調適的過程,說明成員國與歐盟之間雙邊 結構調整幅度越大,即表示對於歐洲化適應的壓力也越大,而成
8 Elizabth Bomberg, 2002, “The Europeanisation of Green Parties: Exploring the EU’s Impact,”
West European Politics, Vol. 25, Issue 3, pp. 29-51.
12
員國要能成功詮釋歐盟的相關政策,則端視國內結構適應順序中
的調整。
二、德國化的意涵
「德國化」,即是德國的文化、語言與人種透過強迫或同化的 方式散佈,或是指語言學中德文接受其他語言的調適過程,均稱 為「德國化」,不同時期的德國化均透過不同的手段達成,包括自 然融合、強迫手段或主動學習等。德國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分 別為文化、語言及法律方面,三種型式的德國化無論是透過何種 方式達成,最終是將德意志的理念傳達至其他地區的體制當中。 其過程最初是相鄰地區透過語言的融合,進一步發展成文化的影 響,最後則是 19 世紀末日本明治維新採取德國法律制度的德國化。
關於法制德國化的部分,中國學者楊惠說明德國化的影響力在 法律和條文方面,是由於本身已建立完善的制度,進而吸引其他 國家主動效法的成果,且說明會主動學習德國化的國家均是因為 與德國擁有相同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相關論述則是發表於 2004 年的「明治時期日本法治德國化評析」一文中。
此外這種主動學習德國化的經驗也不僅發生於日本,也同樣發 生於清末維新時期,王立民在「論清末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制至 形成的影響」中認為清末的法律革新就如同日本主動學習德國化 一般,有鑑於德國法律體系完善,且帶領德國回到霸權國行列, 如此啟動中國仿效的契機,如此主動學習德國化的精神即是未來 歐盟仿效德國空氣政策的前身,歐盟同樣是受到德國空氣汙染防 治政策的落實結果吸引,進而非受迫性的主動學習之。
見於上述學者們對於德國與歐盟相關環境政策整理,雖並未有
明確的政策內容與時間點的相連結,但均詳細的從各相關環境或 空氣汙染條約內容切入說明,有助益於未來針對雙方相關條約內
容來比較說明;相結合歐洲化與德國化的影響力,應用於空氣汙
染政策方面,對照出雙方影響互賴的程度。上述的相關文獻以表
1-1 做整理說明。
表 1-1:相關文獻整理
作者 年份 著作 論述重點
歐盟環境政策
陳麗娟 2005 歐洲共同體法導論 說明歐體成立的背
景。
郭秋慶 1999 歐洲聯盟概論 說明歐體成立背景當
中最主要的法案。
姚關穆 2005 歐盟環保之路 說明歐體時期的環境
政策如何規範成員 國。
葛冬梅 2005 歐盟環境政策介紹 說盟歐盟主要的環境
政策。
張國轅 2001 歐洲空氣汙染管制介紹 說明歐盟主要的空氣
政策內容。
Pamela M. Barnes、
Ian G. Barnes 1999 歐洲聯盟的環境政策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說明歐盟環境政策發
展歷程。
德國環境政策
馮興元 1996 德國的環保政策及環保的行
為主體 說明德國主要環境政
策內容與執行機構。
Mikael Skou 1997 歐洲環境政策:先趨者 說明德國環境政策發
Andersen、
Duncan liefferink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展的過程。
Arild
Underdal、
Kenneth Hanf 2000 國際環境協議和國內政策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nd Domestic Politics) 說明德國空氣政策改變的過程與內容。
Tanja A. Borzel 2000 為何無『南方問題』。在歐盟環境政策中的領導者與落後 者
(Why there is no 'southern problem'. On environmental leaders and laggards in the European Union.) 說明德國配合歐盟相
關環境政策的程度。
德國化與歐洲化
吳志成、王霞 2007 歐洲化及其對成員國政治的
影響 說明歐洲化的概念。
古莉亞 2007 歐洲化:歐盟研究的一個新視
角 區分歐洲化與其他歐
盟整合概念的不同。
楊惠 2004 明治時期日本法治德國化評
析 說明日本仿效德國化
的背景因素與成效。
王立民 1996 論清末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
制至形成的影響 說明清朝學習日本仿
效德國化的因素。
Maria G. Cowles、James Caporaso、
Thomas Rissee 2001 改變中的歐洲
(Transforming European) 說明歐洲化對於各成
員國的影響程度與調 適過程。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第二章 德國環保政策的發展
德國環境部副部長米歇爾‧米勒(Michael Müller)在接受人民 日報所言,9環境優美、空氣清新的德國環境政策是歷經過三個階 段的發展,且同時進行一連串的經濟政策與環境政策相互調和之 後,始有現今完善的環保政策與法令。從 1972 年通過第一部環保 法至今,全德國聯邦和各州的環境法律、法規共有 8000 部,同時 還施行歐盟相關的法規約有 400 個,發展出世界上最完備、最詳 細的環境保護法。10下面各節將分別討論德國環境政策發展的歷程 與其主要宗旨,第三節將詳細討論德國空氣政策的內容。
第一節 政策發展過程
德國環境政策發展於 60 年代末期,在當時有高達 95%的德國 民眾,對於「環境」(environement)這詞彙不甚了解,11原因在於國 家總體政策的制定上是追求經濟發展,因而對於環境保護的概念 是相當忽視,在當時德國政府並不存在一個公認的綜合性環境保 護政策,也無專門環境管理機構和系統的環境管理政策,因此無 論政府還是民眾,都未仔細考慮過保護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問 題;但在國內生態環境飽受工業發展的汙染之後,德國政府終於 著手制定相關環境政策。依據 Mikael Skou Andersen 和 Dunca Liefferink 所著的 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pioneers 中對 於德國環境政策發展的時期,分成了四個階段。
9 人民網,2007.5.24,〈德國環境部副部長:德國環境保護 政策是核心〉,
http://env.people.com.cn/BIG5/5771847.html。
10 柴野,2004.11.29,〈他山之石:德國環境怎麼變好的〉,《環球時報》,第 14 版。
11 Mikael Skou Andersen and Dunca Liefferink, eds., 1997, 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pioneers. Manchester,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p. 161. 黃海峰、李慧穎、李博、 柴金艷與鄭偉,2007.9.28,〈借德國循環經濟經驗謀中國可持續發展〉,《在線國際商報》, http://xh.chinaxh.com.cn/html/2007-09/20292.html。
17
壹、建立的階段(1969-1974)
1969 年可以說是德國環境政策正式起步的一年,雖早在 50 年 代就因反核能、反殺蟲劑和人口爆炸等議題出現相關環境運動, 但當時大規模示威運動並未對政府體制內部有所影響。直到 1969 年社民黨與自民黨的聯合政府(social-liberal federal government)將 環境政策獨立出來,制定了新的環境法律,也設置了嶄新且結構 完善的環境行政管理體系,始開啟了德國環境政策的第一章。
當 時 德 國 政 府 會 有 如 此 創 舉 在 於 德 國 社 民 黨 (Sozial 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SPD) 和 自 民 黨 (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 FDP)組成了聯合政府,自民黨藉由發展環保 議題將自身形塑為改革的政黨,同時也藉由社民黨將環保的概念 傳播至東歐各國。布蘭德(Willy Brandt)擔任政府總理之際,其推 動環境政策成為專門政策的領域,同時透過政府帶動立法,及法 案的修正制定和相關部門的設置來推動政策運作。
一、相關法令的制定與修改
當德國內部的環保意識逐漸抬頭之際,國際對於環保概念的重 視也在聯合國於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Conference on the Environment of Man),發表了「人類環境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將環境問題納入世界各 國政府和國際政治事務議程之後開始積極運作。於是在國際與國 內情勢兩相配合之下,德國在 1970 年實施了緊急行動方案,並於 次年公佈了較為全面的「環境規劃方案」 (Environmental programme)。
到了 1972 年,針對「基本法」進行修改,12擴大聯邦政府在環
保政策制定上的權益,將廢棄物處理、空氣汙染和噪音管制部分 的法案進行修正,此舉將環境立法提升成為全國層級的立法,再
透過邦(Länder)與城鎮政府共同監督政策的執行;以此為基礎,聯
邦政府制定了更多環境法案,如 1972 年的「廢棄物處理法」
(Abfall-Beseitigungsgesetz, AbfG)和 1974 年的「聯邦污染物排放控 制法」(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二、相關部門的設置
趕在 1971 年「環境規劃方案」通過之前,德國聯邦政府針對 原隸屬於德國衛生部 (Federal Ministry of Health) 的水利部 ( Department of Water Industry)、大氣污染管理部(Air Pollution Control)、噪音控制司(Noise Abatement),將其劃歸於內政部(Federal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直接管轄。13
除了進行政府部門改組之外,同年更設置了環境問題專家理事 會(Sachverständigenral für Umweltfragen, SRU),兩年後(1974)還設 德國環境委員會(Umweltbundesamt, UBA)等公共機構,協助諮詢相 關環境問題,加速協助政府通過、執行環境政策。
60 年代末期開始,德國政府積極調整政策方向,與經濟、工 業相關政策進行調和,企圖挽救人類和生物共同分享的自然環境
12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縮寫:GG), 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於 1949 年 5 月 23 日獲得通過,次日即 1949 年 5 月 24 日生效, 標志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成立。在 1949 年德國基本法只在西方佔領區生效,當初其並沒有 被打算作為長期有效的憲法,直到 1990 年 10 月 3 日兩德統一後德國基本法才成為整個德國 的憲法。資料來源:維基百科,2009.6.18,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E%B7%E5%9B%BD%E5%9F%BA%E6%9C%AC%E6%B3%
95。
13 Andersen and Liefferink, op. cit., p. 165.
19
與資源。上述的改革,為德國政府成功建立環境保護政策的基礎。
貳、停滯的階段(1974-1978)
70 年代國際方面,石油危機和經濟持續的衰退,拖緩了德國 政府發展環境政策的速度,而同時國內的貿易組織和工會也認為 政府持續發展環境政策是對經貿成長的一種阻礙,因此對政府推 行的環境政策進行抵制。直到 1975 年聯邦政府總理施密特(Helmut Schmidt)與工會及貿易組織的領導人進行協商之後,同意調整環境 政策,放寬對於該企業未達環保標準時所設下的投資阻礙。
受到國內外的衝擊與抵制,政府不僅制定相關環境政策的數量 減少,連上下議院通過政策的速度也減緩,如至 1975、1976 年兩 院才分別通過早在 1974 年已制定與修正完成的四項與環境相關的 法案。整體看來,從 1975 年到 1978 年間,聯邦政府並未制訂出 任何新的環境政策與法令,環保政策的發展在當時陷入了停滯。
參、強化的階段(1979-1989)
正當德國環境政策在面臨走向停滯之際,到了 70 年代末期開 始,似乎出現了轉機,民間組織的運作、重要法案的出現和政府 組織的改組都協助破除環境政策發展的「冰原期」。
在當時由民眾所推動的環境保護運動是以公眾行動和環保組 織網絡為特徵,這些民間組織的出現是為了反映對於德國政府忽 視環境政策的態度而產生,他們以最原始的環境保護概念為依 據,逐漸發展成為生態主義政黨。
在 1980 年所成立的綠黨(Die Grünen) 蔚為代表,14該黨成功在
同年進入下議院(Bundestag)之後,為已存於國會內的政黨帶來新 議題上的競爭壓力,同時也將宣導環保的概念帶回聯邦政府中。
另一方面,環保政策僵局的破冰契機在於從二戰之後累積下來 一連串的生態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即「森林損害」(Waldsterben),
15其後續效應帶動了政府與民眾對於建立有效汙染管制之必要性 的共識,基於此共識,基督教民主聯盟(Christlich Demokratische
Union, CDU)、基督教社會聯盟(Christlich Soziale Union, CSU)和自 民黨所共組的聯合政府開始著手推動相關環境法案的修正。
其中「大型燃燒設備規定」(Großfeuerungsanlagenverordnung) 制定於 1984 年,針對大型工業排放廢氣的設備進行改革,以減少 大氣中二氧化碳(CO2)、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及懸浮顆 粒的含量,上述為酸雨的主要成分,也是造成森林損害的主要元 凶,因此該法案的制定除表明政府積極拯救環境的態度之外,更 成為歐盟「大型燃燒汙染源管制」(Large Combustion Plant, LCP) 的基準。該法案的制定還有兩點重要性:
一、 在升級各地區供暖系統、火力發電廠和高爐等重工業的廢氣 排放管制系統之後,表明政府勢力得以介入企業營運中,因 過去政府過度保護私人產業,造就各企業對於政府推動環境 政策配合意願不高,但該法案的制定,除了成功設限工業廢
14 德國綠黨,前身是 1970 年代末期興起的新社會運動的一部分,1980 年,綠黨(Die Grünen) 正式在西德成立,為當今世界上成立最早、同時也是世界各綠黨中唯一執政過的政黨。資料 來源:維基百科,2009.6.18,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BE%B7%E5%9B%BD%E7%BB%BF%E5%85%9
A&variant=zh-tw。
1560 年代開始德國與奧地利邊界的巴伐利亞地區的森林,因受到跨國界空氣污染而開始大量
死亡,因汙染物質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SO2),導致 0.8%的德國森林死亡。資料來源:Arild
Underdal、Kenneth Hanf, 2000,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case of acid rain. Burlington, VT: Ashgate, pp. 139-140.
21
氣的排放,也限縮了企業的權限,全面配合政府政策。
二、 其針對造成酸雨、空氣汙染和溫室效應氣體訂出嚴格的排放 標準,如 300MW 以上燃煤燃燒器的廢氣中 NOX 的濃度控制 從過去 60 年代 2000 mg/Nm3 限縮至 200mg/Nm3 以下,16這些 標準協助 1990 年到 1996 年之間德國工業和發電站的二氧化 硫排放量減少了 60%以上,二氧化氮的排放量降低 40%以 上,1983 到 1996 年德國東部各州發電站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大約降低 90%,二氧化氮排放量減少 70%以上。17如此的高 標準成為日後歐盟在設定空氣汙染政策時的主要指標。
除了民間團體和重要法案的出現,聯邦政府在此期間也設置了 新的環境部門,如「自然資源保護與核能安全部」,以改善鞭策運 作不佳的環境部。德國聯邦政府共有 14 個部門,18其中主要管制 自然環境的部門則占一半。聯邦政府最主要的環境政策由自然資 源保護與核安全部及其下屬的環境局、自然保護局與核能防護局 所制定,其餘地方環境政策則由各邦自行制定。主要環境部門架 構見圖 2-1。而這時的德國政府是企圖強化現有和過去的相關環境 部門的表現與政策。
肆、退卻的階段(1990-1994)
1990 年開始,德國環境政策的發展受到了東西德統一的影響,
16 中國脫硫脫硝資訊網,2006.5.10,〈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現狀及煙氣脫硫脫硝技術〉
,http://www.dsdne.org.cn/html/jishuwenzhang/2006/0504/53_3.html。
17 德國印象,2008.12,〈守望藍天-德國大氣環保〉,
http://www.deyinxiang.org/HTML/EconomyTechnology/Environment/2007/08/20070807033253756
5.shtml。
18付慶雲,2006.11.17,〈德國的自然資源管理〉,《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第 3 期,
http://www.lrn.cn/bookscollection/magazines/maginfo/2004maginfo/2004_3/200611/t20061117_287
5.htm。
22
由於前東德經濟發展較為落後,因此減緩東西德之間的差異成為
德國政府主要的工作,西德投入大量的經費企圖拯救東德的高失 業率、工業設備老舊和廢棄的農村等問題,因此環境保護政策此
時便成為次要的政府議題。即使在當時環境工程已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程之一,占世界市場的 21%、總產值高達 260 億馬克、提 供 68 萬個工作機會,且污染防治措施協助國內企業提高生產率,
仍無法改善企業視環境政策為「經濟殺手」的看法,此時的環境 政策發展呈現保守的走向。
德國政府在 90 年代初期,所重視的僅是確保國會在 1994 年大 選的結果而已,環保政策的制訂與通過僅是其次,甚至當時德國 總理柯爾(Helmut Kohl)更換環境部部長,被視為是不願將環境政 策現代化最明顯的一步。
圖 2-1:德國聯邦政府環境部門結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伍、國際化的階段
到 90 年代末期,德國政府逐漸實現了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 產業結構的調整、能源結構的轉變、能源效率的提高以及污染防 治技術和政策的創新,逐步解決了國內工業化過程中的大氣污 染、水污染等問題。
在改善國內環境生態之後,緊接而來的是嚴重的全球性汙染和 地球暖化的問題,因此 90 年代末期開始德國政府開始致力於國際 性的環境保護政策,如減少核能的使用、控制溫室效應氣體排放 量及重視資源與能源再生的議題。
第二節 政策宗旨
德國主要的環境政策宗旨確立於 1986 年,在那之前一切環境 政策的制訂與執行都是採取事後補救的措施,且無一定的規範原 則,直到該年確立了聯邦環境自然保育和核能安全部(BUM)之 後,為了強化環境政策的執行,便擬定了三個適當的處理原則,19 一併納入了德國憲法中。
壹、預防原則
德國認為對於環境保護的責任重大,因此在執行環境政策的同 時除了要解決具體已存在的環境危機,也認為要一併考慮預防的 措施;所謂汙染的預防即指在解決汙染危機之前,就要求事先減 少環境汙染的危機,而不是等日久積弊之後才於與整頓。
19 環保署統計室,1988,《西德環保政策》。台北:環保通訊雜誌社,頁 7-9。
24
黃俊夫在 2005 年發表的〈預防原則(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導言〉一文中說明:
「德國預防原則(Das Vorsorgeprinzip)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一項旨在保護空 氣清新的法案的第一份草案,它這樣寫到:『我們對後代的責任要求我們 必須保護生命的自然基礎,和必須避免造成那些無法挽回的破壞,如森 林的衰減』。因此『預防原則』要求我們就著機會和可能性來預先避免我 們週遭自然界會遭受到的破壞。Vorsorge 還意味著通過全面、同步(協 調)的研究,尤其是關於因果關係…的研究,來及早發現健康和環境所 面臨的危險。它亦意味著,在尚無最終科學定論時就採取行動。預防代 表著所有的經濟部門都要制定出技術方案,以顯著地減少環境的負擔, 特別是那些因有害物質侵入所造成的負擔。」20
聯邦政府為了推動預防原則的執行,更積極致力於環境科技技 術的精進,企圖為環境保護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如研發出自然環 境所能負擔且自然分解的添加物,發展低度汙染的生產程序等, 都可事先降低環境汙染危機產生的機率,其中也代表所有的經濟 部門要制定出技術方案,以顯著地減少環境的負擔,特別是那些 因有害物質侵入所造成的負擔。
貳、汙染者付費原則
70 年代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環境委員會首次 提出「污染者付費」(Das Verursacherprinzip)原則,又稱為「肇事 者原則」,即指造成環境有所負擔的污染者,應承受避免發生或減 少發生的責任。從德國學者的研究來看,其有三種意涵:21
20 黃俊夫,2006,〈預防原則(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導言-節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 化組織 2005 年 3 月發表〉,《生活科技教育月刊》,第 39 卷,第 6 期,頁 4。
21 黃錦堂,蘇永欽編,2006,〈環境憲法〉,《部門憲法》。台北:元照,頁 720-724。
25
一、經濟層面,由污染者負擔環境破壞的治理費用,亦指將避
免和清除環境汙染的全部費用,完全加諸到汙染者身上,藉此產 生經濟上的壓力,迫使汙染者停止汙染行為。同時聯邦政府為避
免破壞該原則的執行,唯有當污染者無法確定、緊急狀況產生或
該汙染者無法完全負擔清除費用之際,政府才會協助負擔費用。
二、倫理層面,汙染者付費原則到了 90 年代開始轉型,依此 原則為模型發展出「綠色稅收」的模式,徵收環境稅的目的除了 籌集環境治理資金之外,還促進資源節約、促進生產模式和消費 模式的轉變,但若以累進稅率的方式對汙染工業進行高稅率的徵 收,且若未來國家的收入全倚賴環境稅收的話,就社會學家看來, 並不是消弭貧富差距的最好方法。
三、法律層面,德國的警察法授權於警察可針對汙染者進行取 締、盤問和傳喚等刑強制的行為,環境汙染者除了必須要承受相 關處置,同時警察機關行為費用的支出將由汙染者負擔。
整體而言,汙染者付費原則還是依據第一點含意,以社會市場 經濟的觀點來對污染者進行制裁,產生一種強制的壓迫力,讓汙 染者省思所造成環境汙染將付出的代價是否符合利益成本。
參、合作原則
合作原則(Das Kooperationsprinzip)指聯邦政府在法律可接受的 範圍內,促使國民、環保團體、公會和教會等組織一同投入環境 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政府期望透過專業知識的加入,來強化所有 與事者的環保意識。
推動合作原則是因為德國政府體認到,一般民眾的觀感和接受
度對於環境政策的落實上有很大的影響,因此藉由與民間企業等 合作,以提升政府政策的印象使政策能夠更加成功的落實,這種
合作原則是一種政治處理的原則,宗旨在於使環境政策的目標盡
可能的達成,因此在努力邁向此目標的過程中,全體人民、社會 和整個國家便須一同投入協助。
對各部門與團體的合作方式也不盡相同,針對公司企業,政府 部門藉由會談的方式來進行環境政策的遊說,對環境團體,藉由 開放政策參與的管道,廣納各方的意見,另外對個人或學術單位, 政府環境部門中的專家會一併參與,為政府政策發聲。
由於 1990 年合併之初,西德無論在經濟、公共政策或教育政 策方面都領先東德,因此東西德合併之後所簽訂的統一條約,便 以西德的基本法為主要架構稍作修正,而西德聯邦政府環境政策 的三點原則便帶入了統一條約中的第 34 條第一項,成為往後德國 政府推動環境政策的指導原則:
「一、立法機關有責任以 1990 年 5 月 18 日簽訂條約第十六條即德意志 民主共和國 1990 年 6 月 29 日制定環境保護規範法所奠定知德國環境保 護聯盟為出發點,在遵守預先防範、汙染者負責與互助合作之原則下, 保護人類之天然生活基礎,促進人類天然生活基礎,促進生活環境條件 之統一,使其至少達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已有之水準。」22
第三節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的演進
德國最原始的環境政策關注的焦點有二,分別為空氣汙染和廢
2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2,《東西德統一條約及國家條約之研析》。台北:行政院。
27
棄物管制,也因此兩項政策的發展最為完善,兩者的政策標準也
最常被各國引用,當中包括歐盟。本論文便以德國公共議題中空 氣汙染政策來做說明,解析主要發展背景,與往後對歐盟或其他
相關國家相同政策上的影響。
德國政府在 60 年代開始體認到跨國界空氣汙染的影響,工業 廢氣造成的汙染不僅為害了北萊茵地區民眾的健康,甚至也造成 國內大量的森林死亡,因此聯邦政府開始與工業合作,修正改進 工業技術,以減少重工業對於空氣的汙染,同時也制定相關空氣 汙染法令,企圖透過明文的法令的來執行空氣政策。
在德國眾多的空氣汙染規範中,最著名的為「技術性空氣品質 控 管 條 例 」 (Technische Anleitung zur Reinhaltung der Luft, TA-Luft),其制定之後,往後雖經歷了五次的修改,但仍是德國最 主要的空氣政策原型;1974 年的所制定的「聯邦污染防制法」 (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BImSchG) 便是集結了技術性空 氣品質控管條例和其他相關法令, 23 如「聯邦廢氣法」 (Bundes-Immissionsschutzverordnungen)、「廢棄物管制的技術性準 則」(TA Abfall)和「噪音保護技術條例」(TA Lärm)等,針對有害 物質的排放量設定標準。
23「聯邦汙染防制法」核心內容可追朔於 150 年前的營業法規(Gewerbeordnung)對危險設施的 規範,特別是具危險性之工業課被之處罰。許多工業或其他設施設置與營運時,需經一許可 之程序;此防制法所規定的內容有空氣汙染防治、噪音防制、阻止干擾事件之發生以及擴散 和廢棄物處理。資料來源:陳慈揚,2000,《環境法總論》。台北:元照,頁 203。「聯邦汙染 防制法」集結各種空氣政策,因此內部可細分成一、規範工廠的條例(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 例、大型燃燒工廠法令),二、解決區域性空氣問題(清潔空氣計畫),三、相關產品條例。資 料來源:Underal and Hanf, op. cit., p. 141。另外「聯邦汙染防制法」更建立了概念的定義、法 律目標、適用範圍、管理措施、執行機構、違法處理等基本的法律框架,該法的適用對象和 性質使其成為工業設備計畫與製造的管理法律,也成為政府管理空氣及噪音值量的指導法 律。資料來源:郭恒鈺,1991,《德國在哪裡?》。台北:三民。
28
壹、發展歷程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制定於 1964 年,從該年九月開 始實行,經歷了 1974、1983、1988 和 2002 年五次的修正,成為
「聯邦污染防制法」的基本構成元素。在 1986 年聯邦政府成立自 然資源保護和核安全部門之後,「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便由
該單位來執行。
在當時,森林死亡的問題(Waldsterben)對德國政府而言已不是 新議題,但到了 70 年代末期,巴伐利亞地區大量的松樹死亡,其 經科學家檢驗發現為二氧化硫(SO2)排放物所為害的結果,微量的 二氧化硫即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因此 1974 年開始第一 次修正的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即是針對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修 改,1983 年的修正更是增加了汙染等級的分類,由Ⅰ級到Ⅳ級, Ⅰ級對環境最毒害,而這些分級還可以應用在毒物學、生物累積 汙染和流行病病毒的等級分類上。24
聯邦政府從 1950 年開始重視空氣汙染議題之後,到了 1957 年 關切空氣汙染的相關政策進入了國會進行討論,1964 年國會便制 定了「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從該年九月開始實行。該條例 最主要的指導方針即以「最佳可行性技術」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BAT)來引導相關產業,25以減少產生危害空氣品質的物 質的產生。
24 Umweltbundesamt, 2009.6.18, “Summary of current german legislation relevant for permitting of industrial installations”, Summary of current German legislation, http://www.bvt.umweltbundesamt.de/archiv/intern/rechtkorr1201.pdf, pp. 2-3.
25 最佳可行性技術,即是工廠在排放危害環境的物質時,必須多方測試其所擁有的機械設
備,找出排放量最低的設備,往後便以該設備為最主要的生產工具,已達到最低汙染的排放
標準,以減少對環境的危害。資料來源:維基百科,2009.7.15,
http://en.wikipedia.org/wiki/Best_Available_Technology。
29
貳、管制內容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在 2002 年經過最後一次修改 後,成為行政規範性質的空氣汙染限制標準。其主要分成四個部 分:對公害的定義、對設備的授權、保護措施和預防措施。
一、對公害的定義
在「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中對於公害的定義等同於「聯 邦汙染防制法」,其定義如下:「本法稱之為 Immissions,指對人 類、動物、植物、地表、空氣及文化資產與其他資產會有影響作 用之空氣汙染、噪音、震動、光、熱、放射性作用以及其他類似 之對環境作用現象而言。」26
除了以接受者的角度來定義公害之外,「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 條例」中也說明 Emmission,其定義為:「由設備中所形成之空氣 汙染、噪音、震動、光熱與放射性作用以及類似之對環境的作用。」
27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是指由人為設備所形成的汙染,可個別管 制;前者是以污染乘受體的描述為規範對象,以總量管制的方式
來控管。上述公害定義於空氣汙染防制條例中,主要是指稱「空
氣汙染物」,意旨空氣中足以間接或直接妨害公眾健康之物質或足 以引起公眾厭惡之惡臭之物。28其中空氣汙染物的種類主要有五
種:氣狀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粒狀物(懸浮微粒、落塵等)、 二次汙染物、臭氧物質、有毒氣體等。而對於空氣汙染物排放量
的規範主要是計算其最高濃度或是總量,因此有兩種單位來交互
二、設備授權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除了對空氣汙染物的種類和排放 標準設下標的之外,另外針對工廠和相關建設等設備操作過程中 所產生的汙染也有所設限。
即許多工廠或其他設施裝置在營運時,必須經過許可的程序, 必須在此程序中證明其不危害相鄰近之人和公眾,且符合相關法 規,其中包含對相關設備之廣泛審核權。但近年來由於科技的發 達,因此審核規定不再限定於對於周遭空氣品質,而是擴及到相 關工業或建設設備在運作時能夠減少所排放的廢氣,如此也能同 時保證遠距離地區的空氣品質。透過「最佳可行性技術」的運作 只要能夠確認哪些生產設施會產生污染,和哪些技術的修正能夠 避免此污染的產生即可。
三、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的設置主要是針對人體健康、預防干擾行為和生態環 境與植物對各種有害物質所能承受量設定標準,如表 2-1 即是對人 體有害物質排放量的接受度,其標準也納入歐盟的空氣汙染防制 標準中。其中預防干擾行為則是針對空氣中落塵總量的計算,設 定標準,保持一定的空氣品質,而表 2-2 便是「技術性空氣品質控 管條例」針對年度落塵量所設定的準則。最後生態環境和對植物 的保護,則是計算兩者對於空氣中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濃度的承 受量。
比較表 2-1 與 2-3 得知,「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針對相同 物質與不同影響對象會設下不同的標準,如針對人體健康的二氧 化硫與二氧化氮的承受量,其計算方式較為精細,以一年、24 小 時與一小時來計算人體吸收量與能負擔量;相對的植物或生態環 境方面,僅以一年或一季為計算單位,配合植物的生長季節。
四、預防措施
在「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中,其預防措施的採取監控汙 染量的產生,設定廢氣排放的臨界值(Emmissionsgrenzwerte)之 外,如表 2-4 個別區分每種汙染物的排放量;另外也具體化漸少汙 染產生的設備運作,透過對工廠特殊設備的授權來執行。
此外預防措施中,還針對廢氣的成分、危險程度設置等級,從 Ⅰ到Ⅲ級,但由於各級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質成分不盡相同,因此 在條例中說明,一旦該廢氣的排放中均含有Ⅰ級和Ⅱ級的汙染成 分,此時就要以Ⅰ級汙染的等級來評論該廢氣排放,若廢氣排放 中包含Ⅱ級與Ⅲ級的汙染成分,便要以Ⅱ級的汙染程度來計算。30
在預防措施中對於工廠設備的授權,則是透過於各處設置測量 站(measurementsites),其利用度量學的觀點來計算工廠對於廢氣 的排放量,一旦工廠設備對於廢氣的排放量超出表 2-5 的標準,便 會受到測量站不斷的監控,直到改善設備為止。
30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al Natural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op. cit., p. 68.
最後「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對於特殊設備的管制,則是 依據「聯邦汙染防制法」(BImSchV)中的規定,特殊設備如暖氣、 發電廠和熱水供應等設施,在規範中雖不需要經過設施許可認 證,但仍要符合嚴格的臨界值和防治汙染科技的規劃。
此章在介紹德國環境政策的發展與「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 例」,說明空氣汙染政策對於德國影響有多深厚,也了解經長時間 發展的空氣汙染防治政策,其架構、規模和標準均可作為其他國家的典範,未來也成為影響歐盟的一主要政策。
資料來源: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al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2009.2.12, First General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Pertaining the Federal Immission Control Act (Technical Instructions on Air Quality Control – TA-Luft), http://www.bmu.de/english/air_pollution_control/ta_luft/doc/36958.php.
第三章 歐盟環境政策的發展
歐洲聯盟的環境政策與其本身的發展有密切相關,其環境政策 的法律效力,也是由歐盟發展過程中簽訂的條約所賦予,而環境 政策的適用範圍也隨著歐盟的五次擴大而漸增,甚至連環境政策 的制定內容,也受其會員國本身政策的影響,因此探討歐盟環境 政策的發展前,需從歐盟本身發展開始探討。此章節將詳述歐盟 本身的發展過程與環境政策發展的過程,其中包含歐盟政策發展 過程中受聯合國的影響及自行推動「行動環境計畫」對於國際的 影響。
第一節 環境政策發展的緣起
歐盟早在 60 年代,仍處在煤鋼共同體之際已通過第一項環境 政策,有關危險物質分類、包裝和標示的環境指令,但仍屬於規 範性的指令,無法阻止環境的持續惡化,3170 年代開始的行動環 境計畫與 80 年代「單一歐洲法」確立了環境政策的法律基礎之後, 始使環境政策的發展步上軌道。
壹、歐洲聯盟成立背景
在過去歐洲整合的過程中,總有兩股勢力相互較勁,一為強調 國家主權的國家主義,認為各國政府存在的作用即為捍衛國家主 權,國家之間的合作不應犧牲國家的主權;另一勢力則是強調合 作的聯邦,認為各國之間應將主權匯整於一超國家組織,由其來 領導聯邦的運作和各國之間的合作。32在經歷兩次戰爭的橫禍之 後,西歐各國基於民族共同的感情和政治上整合的理念,及內在歐洲各國歷史傳統和社經制度接近等因素,甚至外在國際勢力的壓迫和美國崛起的壓力,都是整合西歐各國勢力進而邁向一統的 動力。
一、整合內在因素
內在因素是源於歐洲大陸內部的影響,根深蒂固於歐洲大陸本 身,並無外力的介入影響,其中包含歷史傳統、哲學家的思潮引 導、各國經濟制度和社會結構相近及同樣預期恢復國際霸權的地 位,這些內在因素統合起來,便是歐洲統合漫長過程的第一步。
(一)歷史傳統
在 1648 年宗教戰爭之前,今日西歐各國法國、德國、荷蘭、 瑞士、北義大利、奧地利西部、西班牙東北角的領土均一統於神 聖羅馬帝國之下,但戰爭導致德意志內部諸侯群雄割地、法蘭西 崛起取得霸權地位、荷蘭取代西班牙在海上霸權的地位,歐洲勢 力版圖大幅的改變,各主要民族為爭奪領導權而不斷敵對爭伐。 直到經歷二十世紀兩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記取教訓體認到其命 運休戚與共,企圖再回到 1648 年大統和的狀況,於是便興起了政治統合的意念。
(二)思潮的引導
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與盧梭(Jacques Rousseau)均有鑒 於法國革命和美國獨立運動,在民族國家紛紛興起的情形下,也 跟隨提出聯邦(Foerderationsgedanke)的概念,其中康德在 1795 年 的著作「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中也提及聯邦的概念,鼓吹國家要團結合作。
此概念一直延續到二十世紀初期,1930 年由法國外交部長提 出歐洲國家應該建立聯邦的結合關係,而 1946 年英國首相邱吉爾 (Winston Churchill)更提出歐洲聯邦的建議,甚至 1947 的「馬歇爾 計畫」(The Marshall Plane)中所提出歐洲各國共同致力於經濟上的 合作復興,美國將會共同協助,同樣也是延續 18 世紀歐洲整合的 思潮。33
(三)經濟、社會制度相仿 西歐除了在地理位置上相近,同樣在經歷 18 世紀的民族國家革命之後,國家政體多實行民主制,而在經濟制度上同樣利用市 場經濟制度,藉由市場自由力量來推行貨幣、貨物與人力的運作。西歐各國因為擁有相同背景、共同歷史革命情感,意指未來歐洲 團結的契機也逐漸成熟。
研究生(外文):Tian Pin Wang
論文名稱: 歐洲聯盟與德國環境政策相互影響之研究:以空氣污染政策為例
論文名稱(外文):The research of Interac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between European Union and Germany: the Analysis of ‘Air Pollution Policy’.
指導教授:沈玄池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海大學
系所名稱:政治學系
論文出版年:2009
畢業學年度:9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14
摘要:近年來環境政策的議題十分盛行,其中避免地球持續暖化的相關政策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但對於地球暖化最直接影響的除大規模農業生產模式之外,還有各國之間工業生產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大量的工業廢氣與有害物質排放到大氣中,除造成臭氧層破洞和溫室效應等影響,有害物質的飄散與沈積更會對人體與土壤造成嚴重危害。
本論文以德國和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 EU),兩者的空氣污染政策為例,利用歐盟整合過程中所發展出的「歐洲化」(Europeanization)和德國對外展現的「德國化」(Germanisation, Germanization),來分析歐盟受到「德國化」影響之後,在環境政策上所做出的調適,以及環境政策以相當完善的德國受到「歐洲化」影響後,所作出的轉變為何,簡言之,本論文即探討兩者政策對於彼此的相互影響、協調過程與最後結果。
外文摘要:In recent years, the environmental policy was extremely in vogue, in which avoided global warming related policy also like mushroom growth appearance. Regarding to the global warming, most direct influence except massiv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but also the air pollution cause by many industrial countries. The massive industry waste gas and the deleterious substance exhaust in atmosphere, cause ozone layer crack and greenhouse effect, deleterious substance scattering over and deposits can damage human health and the soil.
I try to focus on the ‘air pollution policy’ of German and the European Union, to analysis the adjust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icy of EU after receiving the “Germanization” , and the transition of well-contracted environment policy of German after effect by “Europeanization”, using “Europeanization” which developed during EU integration and “Germanization” which German reveal. In shor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of German and European Union interacted, coordinated and final results with each other.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 . . . . . . . . . .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 . . . . . . . . . . . . . .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 . . . . . . . . . . 5
第四節 相關文獻回顧. . . . . . . . . . . . . . . 8
第二章 德國環保政策的發展. . . . . . . . . . . . . 17
第一節 政策發展過程. . . . . . . . . . . . . . 17
第二節 政策宗旨. . . . . . . . . . . . . . . . 24
第三節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的演進. . . . . . 27
第三章 歐盟環境政策的發展. . . . . . . . . . . . . 37
第一節 環境政策發展的緣起. . . . . . . . . . . 37
第二節 行動環保計畫的推動. . . . . . . . . . . 47
第三節 歐盟空氣污染政策的演進. . . . . . . . . 52
第四章 德國空氣汙染政策的歐洲化. . . . . . . . . . 55
第一節 歐洲化. . . . . . . . . . . . . . . . . 55
第二節 歐洲化的政策. . . . . . . . . . . . . . 59
第三節 空氣政策之歐洲化. . . . . . . . . . . . . 62
第五章 歐盟空氣汙染政策的德國化. . . . . . . . . . 73
第一節 德國化. . . . . . . . . . . . . . . . . 73
第二節 空氣政策德國化. . . . . . . . . . . . . 79
第六章 評估與展望. . . . . . . . . . . . . . . . . 91
ii
第一節 評估. . . . . . . . . . . . . . . . . . 91
第二節 展望. . . . . . . . . . . . . . . . . . 99
第七章 結論. . . . . . . . . . . . . . . . . . . 101
參考書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iii
表目次
表1-1:相關文獻整理. . . . . . . . . . . . . . . . . 14
表2-1:確保人體健康之干擾物質排放量. . . . . . . . . 32
表2-2:對預防落塵導致的干擾行為排放量. . . . . . . . 32
表2-3:維護生態環境和植物所控管的二氧化硫與二氧化氮承受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表2-4:有害物質最小質量流動量. . . . . . . . . . . . 34
表2-5:測量站對廢氣排放量標準. . . . . . . . . . . . 35
表3-1:歐盟空氣品質管理重要年代與事件一覽表. . . . . 53
表4-1:歐盟空氣品質標準相關法規. . . . . . . . . . . 65
表4-2:歐盟各國限定2010 年四種汙染物國家排放量限值. 67
表4-3:汽車進出環保區辨識貼紙顏色. . . . . . . . . . 70
表4-4:進出環保區相關標示. . . . . . . . . . . . . . 71
表5-1:1983 年頒布的對於新建電廠和現有電廠的LCP 條例. 81
表5-2:新發電廠和焚化廠需達排放限值標準. . . . . . . 84
表5-3:歐盟火力發電廠NOX 排放限值. . . . . . . . . 84
表5-4:英國與德國排放上限要求目標. . . . . . . . . . 85
表5-5:發電廠分類. . . . . . . . . . . . . . . . . . 86
表5-6:新新發電廠排放限值. . . . . . . . . . . . . . 86
表5-7:新發電廠排放限值. . . . . . . . . . . . . . . 87
表5-8:2007 年12 月31 日之後現有發電廠的排放標準. . 87
iv
圖目次
圖1-1:研究架構圖. . . . . . . . . . . . . . . . . . . 6
圖2-1:德國聯邦政府環境部門架構圖. . . . . . . . . . 23
圖4-1:歐洲化與國內結構的改變. . . . . . . . . . . . 59
圖4-2:NEC 設定德國於2010 年減少排放量之目標. . . . 68
圖5-1:東西德二氧化硫(SO2)年度排放量遞減圖. . . . . . 8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8 世紀開始,工業革命改變了過去傳統的生產方式,大量機 械輸送帶的生產模式,取代了過去農業生產方式,而講求效率和 產量的工業發展促進各國快速的經貿往來;各國之間也因工業過 度的發展使生態環境飽受工業生產所帶來的汙染影響,但政府對 於環保議題的關切卻遲至 20 世紀才出現。
20 世紀初期,各國在面臨兩次世界大戰摧殘之後,為復甦經 濟於是極力推動於工業生產,以加速拯救戰後國內的重建,工廠 煙囪所排放的廢氣、塵埃伴隨著風勢飄往各國國內各處及鄰近國 家、垃圾隨意傾倒污染了地下水源的品質,自然環境被嚴重的破 壞,使民眾體認到其損害,因此各國之間相互開始制定相關環境 政策,以拯救被源。
近年來也因人力和訊息等相 互往來程度提高了政策、資源和人 力等往來之外,佈到鄰近國家,除 對本身國內造成 產生嚴重的危害; 如英國和德國內氧化氮(NO2)對鄰 近北歐國家造成國政府環境政策的 制定不再侷限於組織,如聯合國、 歐盟相合作以共同制定出各成員國一同遵守的環境政策。
上述的國際組織正是因伴隨著國際政治趨勢的發展,各國之間 會相互結成聯盟以整合區域勢力,企圖主導國際局勢的發展,加入聯盟的成員國符合新功能主義所說,國家會將部分主權讓渡給
國際組織,由其來領導國家政策的發展,但卻會面臨國內政策與 組織政策不同步的窘境;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簡稱歐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在 1984 年所制定的工廠機械法令
(The Industrial Plant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更新相關機組的設備, 以改善空氣品質,但由於西班牙政府內部對於改善工廠設備能力不足,因此在政策施行初期,西班牙政府是自行擬定政策,並未同步配合當時的歐體要求。
本論文主要是以德國和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簡稱歐 盟,兩者的環境空氣汙染政策為例,利用歐盟整合過程中所發展 出的「歐洲化」(Europeanization)和德國所對外展現的「德國化」 (Germanisation, Germanization),來分析兩者政策不同步調時,對 於彼此的相互影響,以及協調的過程與最後的結果。
例如 1980 年歐盟公佈的歐體成員國汽車含鉛量標準不得低於0.15g/1,該標準就是依據德國國內的標準;2但新興全球議題如溫 室氣體排放量的控管,歐盟預期在 2012 年將汽車二氧化碳排放量
從過去 160g/km 減低至 130g/km,但由於德國聯邦政府礙於其國 內政治問題,便採取阻擋政策通過的方式來應對,無意調降國內汽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如此在面臨政策立場不一致時,兩者未 來要如何調整。另外本論文也企圖說明歐盟在受到「德國化」影
響之後,在環境政策上所做出的調適,以及環境政策結構已相當 完善的德國在受到「歐洲化」的影響之後,所做出的轉變為何。
最後,本論文選擇以空氣汙染政策做說明,是由於近年來環境
1 Tanja A. Borzel, 2000.5, “Why there is no 'southern problem'. On environmental leaders and laggards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Vol. 7, Issue 1, pp. 141-162.
2 郭秋慶,1999,《歐洲聯盟概論》。台北:五南,頁 254。
2
保護的議題十分興盛,其中避免地球持續暖化的相關政策也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但對於地球暖化最直接影響的除了大規模農業生 產模式之外,另外還有各國之間工業所造成的空氣汙染。大量工業廢氣與有害物質排放大氣層中,除了造成臭氧層破洞、溫室效應等影響,有害物質的飄散與沉積更會對人體與土壤造成嚴重危 害。因此藉由「歐洲化」與「德國化」解釋未來國家與所屬國際組織為共同解決環境問題時,所需相互協商與調整的過程與結 果,藉由教學相長的方式來提升彼此的政策標準。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利用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與歸納法來研究德國與歐 洲聯盟在環保空氣政策上的相互協調的方式和過程,也企圖利用 演繹法導出未來雙方受到彼此影響之後,兩者在環保政策上的修 正與發展方向。其中本論文最主要是利用文獻分析的方式,端視 不同時期德國與歐盟的空氣汙染政策內容,研究其中受影響之後 的改變,且對於彼此的影響為何。
壹、文獻分析法
文獻為一種準觀察工具,常用於試探或追蹤性的研究,以補充 其他的研究方法;倘若觀察法或訪問法應用不足時,在質化研究 上就具有重要適用價值的方法。文獻分析法(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以蒐集有關他人所做之研究,分析其研究成果與建議,指 明所須驗證的假設,並解析此建議性假設是否有可資實行的意 義,而作為自身的研究基礎或圭臬。
3 楊國樞等編,1998,《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法(上)》。台北:台灣東華,頁 51。
3
本文藉由蒐集德國和歐洲聯盟環境空氣政策內容和相關法令及文獻,來了解兩者空氣污染政策發展的宗旨、過程及內容,再 藉由檢視雙方已制定出來的政策內容來探討雙方空氣污染政策影響的內容與程度,以作為後續相互比較的依據。
貳、比較分析法
比較分析法(Comparative method)是對兩個或多個事件進行比 較性研究的方法,透過比較分析可以實現兩個研究目的:「一、 辨別兩種不同國際事件的異同;二、從中推導出特殊性的結論或 一般性的規律。」4比較法為最基本的研究方法,透過政策內容的 論述和對照,可以清楚比較出雙方政策相互影響的程度。
本論文利用蒐集到德國與歐盟相關的空氣污染條例,針對管制 對象、制定時間點及政策落實成效內容先進行說明,隨後比較說 明德國與歐盟相關空氣政策內容受到彼此影響之後所做出的調整 為何,且進一步說明德國所發展出的「德國化」與歐盟所散布的
「歐洲化」兩種影響力對於彼此的空氣政策影響範疇為何,由此 來對照出德國與歐盟受影響之後的轉變。
參、歸納法
歸納(Induction)的方法就是根據對個別事務和現實的分析推理 得出該類事務和現象的普遍規律性,5簡言之,即是將觀察的結果 概括成結論的過程,稱之為「歸納法」。6
4 閻學通、孫學峰,2001,《國際關係研究實用方法》。北京:人民,頁 143-144。
5 同上註,頁 111。
6 冷則剛譯,Jarol B. Manheim, Richard C. Rich 著,1998,《政治學方法論》。台北:五南。
4
本文試圖就德國與歐洲聯盟相同的環境空氣政策分別作個案研究,依循相同的脈絡來做出結論,歸納出相同的政策方向,以 作為後續推論雙方空氣政策發展的依據,以期導出未來雙方政策發展的走向。
肆、演繹法
演繹(Deduction)的方法就是利用已知的一組事實作為前提,通 過合理的邏輯推理,推導出未知的結論,應當指出的是,一個前 提自身不可能產生邏輯關係,因此進行演繹至少要有兩個前提, 且正確的演繹推理應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事前提真實,二是 論證正當。7透過已知的德國與歐洲聯盟環保空氣污染政策,以及 受雙方影響後所調整的政策內容,利用演繹法來推斷未來雙方政 策發展的方向,推測德國高標準的環境政策在受歐洲聯盟的政策 影響之後持續發展的趨勢,也反推在有德國環保政策的助力之 下,歐盟環境政策未來的調適與發展空間,也評估相互影響之後 的利弊得失。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壹、研究架構
本論文的主要架構是先以個別的區塊作說明,前兩章節先個別 說明歐盟與德國環境政策發展主要內容為何,再單獨說明歐洲化 的相關定義與受影響的政策內容,以及德國化的相關定義與歷史 背景,之後交錯說明對於彼此的空氣政策的影響性為何,以及相 關政策如何因應轉變,再推論未來德國與歐盟相關環境政策可能
7同註 4,頁 107。
5
的走向,進而導出結論。
德國環境
空氣政策 發展
歐洲聯盟 環境空氣 政策發展
德國環境
政策歐洲化
歐盟環境政策德國化
德國環境政策未來發展
結論
歐盟環境政策未來發展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 1-1:研究架構圖
最後,單獨出來解釋的歐洲化空氣政策與德國化的空氣政策,彼此之間仍有相連性,因此雖以個別區塊做說明,但有交錯相聯 結的部分,便以箭頭作連結表達其關聯性。
貳、章節安排
第一章緒論,細分為三節針對研究背景與目的還有相關文獻進 行說明;第一節針對研究動機作出詳細說明,第二節規劃出章節 架構來說明本文研究的內容,第三節文獻分析利用回顧方式輔助 說明相關過去德國與歐盟政策上的互動。
第二章探討德國環境政策發展過程,透過三節來說明德國環境 政策發展歷程,與其政策在執行和制定時所堅持的宗旨內容,最 後一節說明德國聯邦政府最主要的空氣政策發展過程與其目的, 最為後續比對德國政策受到歐洲化影響之後的比較依據。
第三章討論歐盟環境政策發展的過程,透過三節分別先說明歐盟之所以制定環境政策的緣起,及相關內容;第二節則說明環境 政策除強勢的法令規章之外,更包含不具強制性的行動環保計畫,其主要推動背景與內容,和未來對於歐盟環境政策的展望。最後一節則是說明歐盟主要空氣政策的內容,已與德國空氣政策 相輔佐,以方便後面做為歐盟受到德國化後空氣政策所做出轉變時對照的依據。
第四章則是要說明身為歐盟成員國之一的德國,勢必受到歐盟 整合過程中所發展出的歐洲化的影響,同樣利用三節分別說明歐 洲化為何,其起源歷程內容具何種影響力;第二節則是說明主要 的歐洲化政策內容,也一併說明會員國政府在接受歐洲化影響之 際內部結構的調整狀況,以對照後面德國政府是否因為環境政策 歐洲化影響有所改變。最後則是說明德國最主要的空氣政策在面 臨歐盟環境政策水平提高之後,以強制法令要求會員國改善的要 求後,所做出因應空氣政策歐洲化所做出的對策內容。
第五章則反身說明環境政策的龍頭德國對於歐盟所做出的影 響為何,前面一節先簡單敘述德國歷史整合過程中所發展出德國 化的影響力為何,是為強迫性勢力亦或吸引對方主動學習的力 量,且解釋過去受到德國化影響的國家及政策內容的轉變為何, 以及為何願意接受德國化影響。第二節則是說明歐盟的空氣政策 為求精進,主動接受德國化的過程,以及採納德國化的因素,最 後則是空氣政策受到德國化影響之後所做出的調整為何。
第六章企圖利用上述兩章節推論出德國與歐盟未來環保政策 的發展趨勢,雙方經彼此相同政策高度影響後,對於未來政策制 定上是否有所改變,德國環保政策從過去先驅性發展因受到東西
德整合後退縮,又因為歐洲化的推波助瀾再次積極修正環境政策標準與內容,重拾環境政策發展的領先的地位;歐盟方面在主動 學習德國政策之後,除了提升空氣政策標準之後,也建立了協商機制,排除以強制法案要求會員國的手段,會個別評估各成員國的局勢已調整其應達成的環境政策目標。
第七章為結論部分,針對上述研究進行歸納與研究摘要,最後 提出研究發現與心得,且對於最後實際案例研究提出雙方環境空 氣政策發展影響上的利益得失。
第四節 相關文獻回顧
本論文試圖比較德國和歐盟環境政策上相互的影響,其中鎖定 討論與環境政策相關的空氣汙染政策來進行探討,但國內學界對 於歐盟與德國環境議題研究甚少,因此相關專書仍付之闕如;另 外對於「歐洲化」與「德國化」相關的論述和著作也不若其他歐 洲議題有廣泛的討論,因此的資料收集方面會有部分缺失。
但本論文仍就各別章節內容收集相關資訊,其中分別就歐盟與 德國相關環境政策內容,以及德國化和歐洲化影響力的相關文獻 進行回顧,就過去國內外學者對於相關概念的加以連結,以貫串 本論文的論述概念。
壹、歐盟環境政策
歐盟的環境政策發展與其成立背景有所相連結,因此在探討主 要環境政策內容之前,須先簡述歐盟成立的背景和主要法案的簽 訂,在歐盟成立的背景部分,陳麗娟所著的「歐洲共同體法導論」
中認為歐洲之所以能成功整合是由於歷史、思潮引導以及各國間經濟制度相仿,使歐洲各國能成功建立歐盟。
另外歐盟成立的過程則以郭秋慶所著的「歐洲聯盟概論」中提 及主要的年代與簽訂的法案,1951 年簽訂的「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則是確立了歐體合作的基礎,到了 1957 年的「羅馬條約」 (Treaties of Rome)則是正式建立了歐洲共同體。其中對於歐盟環境 政策最主要影響的則是「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s)的簽 訂,賦予了歐體執行環境政策的法律依據。
而最主要歐盟環境政策內容方面的相關資料,則以 Pamela M. Barnes 和 Ian G. Barnes 在「歐洲聯盟的環境政策」(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一書中詳細的說明歐洲聯盟環境 政策發展的歷程,也明確說明每一次行動環境計畫(Environmental Action Programme, EAP)的宗旨與執行內容,也作為本論文描述歐 盟環境政策的主要依據。另外關於歐盟環境政策發展的歷程,姚 關穆在「歐盟環保之路」一文中以歐體時期的環境政策為主軸, 說明當時歐體環境政策是如何規範各成員國。
而葛冬梅作著發表於「科技法律透析」中的「歐盟環境政策介 紹」一文則是針對歐盟的各項環境政策詳加描述,其中提及歐盟 空氣政策的發展是以聯合國的「氣候變遷架構」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與「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為主要架構所發展出來。而本論文則是依據上述的歐盟環境政策 發展歷程進行相關描述。另外關於歐盟主要空氣政策內容的發展 則在張國轅於「環保月刊」中發表的「歐洲空氣汙染管制介紹」 中有詳細條約簽定與政策制定時間描述,和主要空氣政策管制內 容的說明。
貳、德國環境政策
由於德國環境政策發展的較早,因此外國學界對於相關著作則 較為充足,對於德國環境政策的說明,學界主要分為三種方式進 行說明:德國本身環境政策發展的歷程與內容、德國環境政策受 國際組織的影響,如聯合國等,最後一種則是說明德國與歐盟相 關環境政策影響的內容。國內學界對於德國環境政策的描述則主 要侷限於相關科技的著作上,鮮少出現於社會科學方面的相關論 述,反而近年來中國大陸環保意識的抬頭,對於相關國際的環境 政策開始有所重視,因此中國大陸學者方面對於德國環境政策內 容與宗旨便有相關論述與詳細說明。
在德國環境政策發展的主要論述中,以 Mikael Skou Andersen 和 Duncan Liefferink 作著的「歐洲環境政策:先趨者」(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pioneers)一書中,對於德國的環境政策也 利用時間點來說明各階段環境政策所著重的目標,最後更將德國 與歐盟的政策相互間影響的過程分三個時期階段來描述。關於德 國環境政策的原則、各執行機構的說明,則在中國學者馮興元所 著「德國的環保政策及環保的行為主體」一文中分別就執行原則、 政府機構以及社會民間對於環境政策的反應作說明;而主要空氣 政策的詳細內容,則是參照德國「自然資源與核能安全部門」
(Bundesministeriums für Umwelt, Naturschutz und Reaktorsicherheit, BMU)中的相關條例作輔助說明。
另外關於德國空氣汙染政策受歐盟影響的內容,則是在 Arild Underdal 和 Kenneth Hanf 所編的「國際環境協議和國內政策」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nd Domestic Politics)中說 明,其中主要針對德國如何處理跨國界空氣汙染政策上的修正,
以及當歐盟與聯合國介入時,德國政策是如何因應修改,其中還
說明德國對於各種空氣汙染源的限制標準是如何界定與修正其標 準。
最後是 Tanja A. Borzel 在「歐洲公共政策月刊」(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2000 年中所發表的「為何無『南方問題』? 在歐盟環境政策中的領導者與落後者」(Why there is no 'southern
problem'. On environmental leaders and laggards in the European Union.)利用各國對於歐盟環境政策的順從程度,以及四項歐盟主 要的環境政策來說明德國配合歐盟政策的程度,其中也點出歐盟 關於空氣汙染的相關法令都是基於德國國內的標準所制定,因此 德國並未有適應上的問題。
參、歐洲化與德國化
本論文中引用「歐洲化」與「德國化」的概念來說明德國與歐 盟對於彼此環境政策相互影響的主要依據;在此便先簡單說明「歐 洲化」與「德國化」的概念,後面的章節在詳細解釋兩者的定義 與相關政策內容。
一、歐洲化的意涵
歐洲化的過程被應用在解釋各種的國內政策、行政結構和制度 上,可是卻有各種解釋和適用層面,事實上歐洲化應該是著重於 歐洲的特性對於國家範圍有多少穿透力、影響力。對於歐洲化的 互動特性,許多文獻說明國內結構被視為是一種接收歐洲刺激的 感覺器官,歐盟成員國扮演一種被動的角色,藉由適應和運作國內結構,或使國內政策制定和結構相容來回應歐盟。8
歐洲化至今仍無明確定義,但可證實的是歐洲化是伴隨歐洲整 合所產生的,不同於新功能主義與政府間主義探討為何一主權國 家願意交付出主權於一超國家的組織,歐洲化所研究則是在單一 歐洲法出現之後,大量整合的歐體法律與政策對於其會員國在政 治制度、政策架構與政治文化所產生的影響。
歐洲說簡單說明即是各會員國均會適應歐洲化的過程,且歐洲 化是一種會逐步削弱主權國威權的過程,但並不會透過轉移和控 制超國家層級的方式來削弱國家的能力。最後,歐洲化是透過適 應的壓力來改變各會員國政策架構,歐洲化本身即是必要但非充 分改變國內結構的條件之一,國家內部政策結構是否要改變,則 端視各國間適應的壓力為何,越不適應,相對調適的壓力就對提 升,越適應,壓力便減弱。
至今學界對於「歐洲化」仍無明確的定義,但端視中國學者吳 志成與王霞在 2007 所發表的「歐洲化及其對成員國政治的影響」 一文中對於歐洲化的起源、概念、與相關歐洲化的政策內容有詳 述的說明。另外中國山東大學講師古莉亞在「歐洲化:歐盟研究 的一個新視角」一文當中,詳細區分出歐洲化與過去歐盟研究的 相似概念之間的不同,如整合、外溢與趨同等。
另外,Maria G. Cowles、James Caporaso 與 Thomas Rissee 共同 合著的「改變中的歐洲」(Transforming European)中則描述歐洲化 是一種成員國國內制度調適的過程,說明成員國與歐盟之間雙邊 結構調整幅度越大,即表示對於歐洲化適應的壓力也越大,而成
8 Elizabth Bomberg, 2002, “The Europeanisation of Green Parties: Exploring the EU’s Impact,”
West European Politics, Vol. 25, Issue 3, pp. 29-51.
12
員國要能成功詮釋歐盟的相關政策,則端視國內結構適應順序中
的調整。
二、德國化的意涵
「德國化」,即是德國的文化、語言與人種透過強迫或同化的 方式散佈,或是指語言學中德文接受其他語言的調適過程,均稱 為「德國化」,不同時期的德國化均透過不同的手段達成,包括自 然融合、強迫手段或主動學習等。德國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分 別為文化、語言及法律方面,三種型式的德國化無論是透過何種 方式達成,最終是將德意志的理念傳達至其他地區的體制當中。 其過程最初是相鄰地區透過語言的融合,進一步發展成文化的影 響,最後則是 19 世紀末日本明治維新採取德國法律制度的德國化。
關於法制德國化的部分,中國學者楊惠說明德國化的影響力在 法律和條文方面,是由於本身已建立完善的制度,進而吸引其他 國家主動效法的成果,且說明會主動學習德國化的國家均是因為 與德國擁有相同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相關論述則是發表於 2004 年的「明治時期日本法治德國化評析」一文中。
此外這種主動學習德國化的經驗也不僅發生於日本,也同樣發 生於清末維新時期,王立民在「論清末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制至 形成的影響」中認為清末的法律革新就如同日本主動學習德國化 一般,有鑑於德國法律體系完善,且帶領德國回到霸權國行列, 如此啟動中國仿效的契機,如此主動學習德國化的精神即是未來 歐盟仿效德國空氣政策的前身,歐盟同樣是受到德國空氣汙染防 治政策的落實結果吸引,進而非受迫性的主動學習之。
見於上述學者們對於德國與歐盟相關環境政策整理,雖並未有
明確的政策內容與時間點的相連結,但均詳細的從各相關環境或 空氣汙染條約內容切入說明,有助益於未來針對雙方相關條約內
容來比較說明;相結合歐洲化與德國化的影響力,應用於空氣汙
染政策方面,對照出雙方影響互賴的程度。上述的相關文獻以表
1-1 做整理說明。
表 1-1:相關文獻整理
作者 年份 著作 論述重點
歐盟環境政策
陳麗娟 2005 歐洲共同體法導論 說明歐體成立的背
景。
郭秋慶 1999 歐洲聯盟概論 說明歐體成立背景當
中最主要的法案。
姚關穆 2005 歐盟環保之路 說明歐體時期的環境
政策如何規範成員 國。
葛冬梅 2005 歐盟環境政策介紹 說盟歐盟主要的環境
政策。
張國轅 2001 歐洲空氣汙染管制介紹 說明歐盟主要的空氣
政策內容。
Pamela M. Barnes、
Ian G. Barnes 1999 歐洲聯盟的環境政策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說明歐盟環境政策發
展歷程。
德國環境政策
馮興元 1996 德國的環保政策及環保的行
為主體 說明德國主要環境政
策內容與執行機構。
Mikael Skou 1997 歐洲環境政策:先趨者 說明德國環境政策發
Andersen、
Duncan liefferink (Environmental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展的過程。
Arild
Underdal、
Kenneth Hanf 2000 國際環境協議和國內政策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nd Domestic Politics) 說明德國空氣政策改變的過程與內容。
Tanja A. Borzel 2000 為何無『南方問題』。在歐盟環境政策中的領導者與落後 者
(Why there is no 'southern problem'. On environmental leaders and laggards in the European Union.) 說明德國配合歐盟相
關環境政策的程度。
德國化與歐洲化
吳志成、王霞 2007 歐洲化及其對成員國政治的
影響 說明歐洲化的概念。
古莉亞 2007 歐洲化:歐盟研究的一個新視
角 區分歐洲化與其他歐
盟整合概念的不同。
楊惠 2004 明治時期日本法治德國化評
析 說明日本仿效德國化
的背景因素與成效。
王立民 1996 論清末德國法對中國近代法
制至形成的影響 說明清朝學習日本仿
效德國化的因素。
Maria G. Cowles、James Caporaso、
Thomas Rissee 2001 改變中的歐洲
(Transforming European) 說明歐洲化對於各成
員國的影響程度與調 適過程。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第二章 德國環保政策的發展
德國環境部副部長米歇爾‧米勒(Michael Müller)在接受人民 日報所言,9環境優美、空氣清新的德國環境政策是歷經過三個階 段的發展,且同時進行一連串的經濟政策與環境政策相互調和之 後,始有現今完善的環保政策與法令。從 1972 年通過第一部環保 法至今,全德國聯邦和各州的環境法律、法規共有 8000 部,同時 還施行歐盟相關的法規約有 400 個,發展出世界上最完備、最詳 細的環境保護法。10下面各節將分別討論德國環境政策發展的歷程 與其主要宗旨,第三節將詳細討論德國空氣政策的內容。
第一節 政策發展過程
德國環境政策發展於 60 年代末期,在當時有高達 95%的德國 民眾,對於「環境」(environement)這詞彙不甚了解,11原因在於國 家總體政策的制定上是追求經濟發展,因而對於環境保護的概念 是相當忽視,在當時德國政府並不存在一個公認的綜合性環境保 護政策,也無專門環境管理機構和系統的環境管理政策,因此無 論政府還是民眾,都未仔細考慮過保護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問 題;但在國內生態環境飽受工業發展的汙染之後,德國政府終於 著手制定相關環境政策。依據 Mikael Skou Andersen 和 Dunca Liefferink 所著的 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pioneers 中對 於德國環境政策發展的時期,分成了四個階段。
9 人民網,2007.5.24,〈德國環境部副部長:德國環境保護 政策是核心〉,
http://env.people.com.cn/BIG5/5771847.html。
10 柴野,2004.11.29,〈他山之石:德國環境怎麼變好的〉,《環球時報》,第 14 版。
11 Mikael Skou Andersen and Dunca Liefferink, eds., 1997, European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pioneers. Manchester,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p. 161. 黃海峰、李慧穎、李博、 柴金艷與鄭偉,2007.9.28,〈借德國循環經濟經驗謀中國可持續發展〉,《在線國際商報》, http://xh.chinaxh.com.cn/html/2007-09/20292.html。
17
壹、建立的階段(1969-1974)
1969 年可以說是德國環境政策正式起步的一年,雖早在 50 年 代就因反核能、反殺蟲劑和人口爆炸等議題出現相關環境運動, 但當時大規模示威運動並未對政府體制內部有所影響。直到 1969 年社民黨與自民黨的聯合政府(social-liberal federal government)將 環境政策獨立出來,制定了新的環境法律,也設置了嶄新且結構 完善的環境行政管理體系,始開啟了德國環境政策的第一章。
當 時 德 國 政 府 會 有 如 此 創 舉 在 於 德 國 社 民 黨 (Sozial 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SPD) 和 自 民 黨 (Freie demokratische Partei, FDP)組成了聯合政府,自民黨藉由發展環保 議題將自身形塑為改革的政黨,同時也藉由社民黨將環保的概念 傳播至東歐各國。布蘭德(Willy Brandt)擔任政府總理之際,其推 動環境政策成為專門政策的領域,同時透過政府帶動立法,及法 案的修正制定和相關部門的設置來推動政策運作。
一、相關法令的制定與修改
當德國內部的環保意識逐漸抬頭之際,國際對於環保概念的重 視也在聯合國於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Conference on the Environment of Man),發表了「人類環境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將環境問題納入世界各 國政府和國際政治事務議程之後開始積極運作。於是在國際與國 內情勢兩相配合之下,德國在 1970 年實施了緊急行動方案,並於 次年公佈了較為全面的「環境規劃方案」 (Environmental programme)。
到了 1972 年,針對「基本法」進行修改,12擴大聯邦政府在環
保政策制定上的權益,將廢棄物處理、空氣汙染和噪音管制部分 的法案進行修正,此舉將環境立法提升成為全國層級的立法,再
透過邦(Länder)與城鎮政府共同監督政策的執行;以此為基礎,聯
邦政府制定了更多環境法案,如 1972 年的「廢棄物處理法」
(Abfall-Beseitigungsgesetz, AbfG)和 1974 年的「聯邦污染物排放控 制法」(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二、相關部門的設置
趕在 1971 年「環境規劃方案」通過之前,德國聯邦政府針對 原隸屬於德國衛生部 (Federal Ministry of Health) 的水利部 ( Department of Water Industry)、大氣污染管理部(Air Pollution Control)、噪音控制司(Noise Abatement),將其劃歸於內政部(Federal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直接管轄。13
除了進行政府部門改組之外,同年更設置了環境問題專家理事 會(Sachverständigenral für Umweltfragen, SRU),兩年後(1974)還設 德國環境委員會(Umweltbundesamt, UBA)等公共機構,協助諮詢相 關環境問題,加速協助政府通過、執行環境政策。
60 年代末期開始,德國政府積極調整政策方向,與經濟、工 業相關政策進行調和,企圖挽救人類和生物共同分享的自然環境
12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縮寫:GG), 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於 1949 年 5 月 23 日獲得通過,次日即 1949 年 5 月 24 日生效, 標志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成立。在 1949 年德國基本法只在西方佔領區生效,當初其並沒有 被打算作為長期有效的憲法,直到 1990 年 10 月 3 日兩德統一後德國基本法才成為整個德國 的憲法。資料來源:維基百科,2009.6.18,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E%B7%E5%9B%BD%E5%9F%BA%E6%9C%AC%E6%B3%
95。
13 Andersen and Liefferink, op. cit., p. 165.
19
與資源。上述的改革,為德國政府成功建立環境保護政策的基礎。
貳、停滯的階段(1974-1978)
70 年代國際方面,石油危機和經濟持續的衰退,拖緩了德國 政府發展環境政策的速度,而同時國內的貿易組織和工會也認為 政府持續發展環境政策是對經貿成長的一種阻礙,因此對政府推 行的環境政策進行抵制。直到 1975 年聯邦政府總理施密特(Helmut Schmidt)與工會及貿易組織的領導人進行協商之後,同意調整環境 政策,放寬對於該企業未達環保標準時所設下的投資阻礙。
受到國內外的衝擊與抵制,政府不僅制定相關環境政策的數量 減少,連上下議院通過政策的速度也減緩,如至 1975、1976 年兩 院才分別通過早在 1974 年已制定與修正完成的四項與環境相關的 法案。整體看來,從 1975 年到 1978 年間,聯邦政府並未制訂出 任何新的環境政策與法令,環保政策的發展在當時陷入了停滯。
參、強化的階段(1979-1989)
正當德國環境政策在面臨走向停滯之際,到了 70 年代末期開 始,似乎出現了轉機,民間組織的運作、重要法案的出現和政府 組織的改組都協助破除環境政策發展的「冰原期」。
在當時由民眾所推動的環境保護運動是以公眾行動和環保組 織網絡為特徵,這些民間組織的出現是為了反映對於德國政府忽 視環境政策的態度而產生,他們以最原始的環境保護概念為依 據,逐漸發展成為生態主義政黨。
在 1980 年所成立的綠黨(Die Grünen) 蔚為代表,14該黨成功在
同年進入下議院(Bundestag)之後,為已存於國會內的政黨帶來新 議題上的競爭壓力,同時也將宣導環保的概念帶回聯邦政府中。
另一方面,環保政策僵局的破冰契機在於從二戰之後累積下來 一連串的生態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即「森林損害」(Waldsterben),
15其後續效應帶動了政府與民眾對於建立有效汙染管制之必要性 的共識,基於此共識,基督教民主聯盟(Christlich Demokratische
Union, CDU)、基督教社會聯盟(Christlich Soziale Union, CSU)和自 民黨所共組的聯合政府開始著手推動相關環境法案的修正。
其中「大型燃燒設備規定」(Großfeuerungsanlagenverordnung) 制定於 1984 年,針對大型工業排放廢氣的設備進行改革,以減少 大氣中二氧化碳(CO2)、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及懸浮顆 粒的含量,上述為酸雨的主要成分,也是造成森林損害的主要元 凶,因此該法案的制定除表明政府積極拯救環境的態度之外,更 成為歐盟「大型燃燒汙染源管制」(Large Combustion Plant, LCP) 的基準。該法案的制定還有兩點重要性:
一、 在升級各地區供暖系統、火力發電廠和高爐等重工業的廢氣 排放管制系統之後,表明政府勢力得以介入企業營運中,因 過去政府過度保護私人產業,造就各企業對於政府推動環境 政策配合意願不高,但該法案的制定,除了成功設限工業廢
14 德國綠黨,前身是 1970 年代末期興起的新社會運動的一部分,1980 年,綠黨(Die Grünen) 正式在西德成立,為當今世界上成立最早、同時也是世界各綠黨中唯一執政過的政黨。資料 來源:維基百科,2009.6.18,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BE%B7%E5%9B%BD%E7%BB%BF%E5%85%9
A&variant=zh-tw。
1560 年代開始德國與奧地利邊界的巴伐利亞地區的森林,因受到跨國界空氣污染而開始大量
死亡,因汙染物質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SO2),導致 0.8%的德國森林死亡。資料來源:Arild
Underdal、Kenneth Hanf, 2000,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case of acid rain. Burlington, VT: Ashgate, pp. 139-140.
21
氣的排放,也限縮了企業的權限,全面配合政府政策。
二、 其針對造成酸雨、空氣汙染和溫室效應氣體訂出嚴格的排放 標準,如 300MW 以上燃煤燃燒器的廢氣中 NOX 的濃度控制 從過去 60 年代 2000 mg/Nm3 限縮至 200mg/Nm3 以下,16這些 標準協助 1990 年到 1996 年之間德國工業和發電站的二氧化 硫排放量減少了 60%以上,二氧化氮的排放量降低 40%以 上,1983 到 1996 年德國東部各州發電站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大約降低 90%,二氧化氮排放量減少 70%以上。17如此的高 標準成為日後歐盟在設定空氣汙染政策時的主要指標。
除了民間團體和重要法案的出現,聯邦政府在此期間也設置了 新的環境部門,如「自然資源保護與核能安全部」,以改善鞭策運 作不佳的環境部。德國聯邦政府共有 14 個部門,18其中主要管制 自然環境的部門則占一半。聯邦政府最主要的環境政策由自然資 源保護與核安全部及其下屬的環境局、自然保護局與核能防護局 所制定,其餘地方環境政策則由各邦自行制定。主要環境部門架 構見圖 2-1。而這時的德國政府是企圖強化現有和過去的相關環境 部門的表現與政策。
肆、退卻的階段(1990-1994)
1990 年開始,德國環境政策的發展受到了東西德統一的影響,
16 中國脫硫脫硝資訊網,2006.5.10,〈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現狀及煙氣脫硫脫硝技術〉
,http://www.dsdne.org.cn/html/jishuwenzhang/2006/0504/53_3.html。
17 德國印象,2008.12,〈守望藍天-德國大氣環保〉,
http://www.deyinxiang.org/HTML/EconomyTechnology/Environment/2007/08/20070807033253756
5.shtml。
18付慶雲,2006.11.17,〈德國的自然資源管理〉,《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第 3 期,
http://www.lrn.cn/bookscollection/magazines/maginfo/2004maginfo/2004_3/200611/t20061117_287
5.htm。
22
由於前東德經濟發展較為落後,因此減緩東西德之間的差異成為
德國政府主要的工作,西德投入大量的經費企圖拯救東德的高失 業率、工業設備老舊和廢棄的農村等問題,因此環境保護政策此
時便成為次要的政府議題。即使在當時環境工程已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程之一,占世界市場的 21%、總產值高達 260 億馬克、提 供 68 萬個工作機會,且污染防治措施協助國內企業提高生產率,
仍無法改善企業視環境政策為「經濟殺手」的看法,此時的環境 政策發展呈現保守的走向。
德國政府在 90 年代初期,所重視的僅是確保國會在 1994 年大 選的結果而已,環保政策的制訂與通過僅是其次,甚至當時德國 總理柯爾(Helmut Kohl)更換環境部部長,被視為是不願將環境政 策現代化最明顯的一步。
圖 2-1:德國聯邦政府環境部門結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伍、國際化的階段
到 90 年代末期,德國政府逐漸實現了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 產業結構的調整、能源結構的轉變、能源效率的提高以及污染防 治技術和政策的創新,逐步解決了國內工業化過程中的大氣污 染、水污染等問題。
在改善國內環境生態之後,緊接而來的是嚴重的全球性汙染和 地球暖化的問題,因此 90 年代末期開始德國政府開始致力於國際 性的環境保護政策,如減少核能的使用、控制溫室效應氣體排放 量及重視資源與能源再生的議題。
第二節 政策宗旨
德國主要的環境政策宗旨確立於 1986 年,在那之前一切環境 政策的制訂與執行都是採取事後補救的措施,且無一定的規範原 則,直到該年確立了聯邦環境自然保育和核能安全部(BUM)之 後,為了強化環境政策的執行,便擬定了三個適當的處理原則,19 一併納入了德國憲法中。
壹、預防原則
德國認為對於環境保護的責任重大,因此在執行環境政策的同 時除了要解決具體已存在的環境危機,也認為要一併考慮預防的 措施;所謂汙染的預防即指在解決汙染危機之前,就要求事先減 少環境汙染的危機,而不是等日久積弊之後才於與整頓。
19 環保署統計室,1988,《西德環保政策》。台北:環保通訊雜誌社,頁 7-9。
24
黃俊夫在 2005 年發表的〈預防原則(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
導言〉一文中說明:
「德國預防原則(Das Vorsorgeprinzip)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一項旨在保護空 氣清新的法案的第一份草案,它這樣寫到:『我們對後代的責任要求我們 必須保護生命的自然基礎,和必須避免造成那些無法挽回的破壞,如森 林的衰減』。因此『預防原則』要求我們就著機會和可能性來預先避免我 們週遭自然界會遭受到的破壞。Vorsorge 還意味著通過全面、同步(協 調)的研究,尤其是關於因果關係…的研究,來及早發現健康和環境所 面臨的危險。它亦意味著,在尚無最終科學定論時就採取行動。預防代 表著所有的經濟部門都要制定出技術方案,以顯著地減少環境的負擔, 特別是那些因有害物質侵入所造成的負擔。」20
聯邦政府為了推動預防原則的執行,更積極致力於環境科技技 術的精進,企圖為環境保護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如研發出自然環 境所能負擔且自然分解的添加物,發展低度汙染的生產程序等, 都可事先降低環境汙染危機產生的機率,其中也代表所有的經濟 部門要制定出技術方案,以顯著地減少環境的負擔,特別是那些 因有害物質侵入所造成的負擔。
貳、汙染者付費原則
70 年代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環境委員會首次 提出「污染者付費」(Das Verursacherprinzip)原則,又稱為「肇事 者原則」,即指造成環境有所負擔的污染者,應承受避免發生或減 少發生的責任。從德國學者的研究來看,其有三種意涵:21
20 黃俊夫,2006,〈預防原則(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導言-節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 化組織 2005 年 3 月發表〉,《生活科技教育月刊》,第 39 卷,第 6 期,頁 4。
21 黃錦堂,蘇永欽編,2006,〈環境憲法〉,《部門憲法》。台北:元照,頁 720-724。
25
一、經濟層面,由污染者負擔環境破壞的治理費用,亦指將避
免和清除環境汙染的全部費用,完全加諸到汙染者身上,藉此產 生經濟上的壓力,迫使汙染者停止汙染行為。同時聯邦政府為避
免破壞該原則的執行,唯有當污染者無法確定、緊急狀況產生或
該汙染者無法完全負擔清除費用之際,政府才會協助負擔費用。
二、倫理層面,汙染者付費原則到了 90 年代開始轉型,依此 原則為模型發展出「綠色稅收」的模式,徵收環境稅的目的除了 籌集環境治理資金之外,還促進資源節約、促進生產模式和消費 模式的轉變,但若以累進稅率的方式對汙染工業進行高稅率的徵 收,且若未來國家的收入全倚賴環境稅收的話,就社會學家看來, 並不是消弭貧富差距的最好方法。
三、法律層面,德國的警察法授權於警察可針對汙染者進行取 締、盤問和傳喚等刑強制的行為,環境汙染者除了必須要承受相 關處置,同時警察機關行為費用的支出將由汙染者負擔。
整體而言,汙染者付費原則還是依據第一點含意,以社會市場 經濟的觀點來對污染者進行制裁,產生一種強制的壓迫力,讓汙 染者省思所造成環境汙染將付出的代價是否符合利益成本。
參、合作原則
合作原則(Das Kooperationsprinzip)指聯邦政府在法律可接受的 範圍內,促使國民、環保團體、公會和教會等組織一同投入環境 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政府期望透過專業知識的加入,來強化所有 與事者的環保意識。
推動合作原則是因為德國政府體認到,一般民眾的觀感和接受
度對於環境政策的落實上有很大的影響,因此藉由與民間企業等 合作,以提升政府政策的印象使政策能夠更加成功的落實,這種
合作原則是一種政治處理的原則,宗旨在於使環境政策的目標盡
可能的達成,因此在努力邁向此目標的過程中,全體人民、社會 和整個國家便須一同投入協助。
對各部門與團體的合作方式也不盡相同,針對公司企業,政府 部門藉由會談的方式來進行環境政策的遊說,對環境團體,藉由 開放政策參與的管道,廣納各方的意見,另外對個人或學術單位, 政府環境部門中的專家會一併參與,為政府政策發聲。
由於 1990 年合併之初,西德無論在經濟、公共政策或教育政 策方面都領先東德,因此東西德合併之後所簽訂的統一條約,便 以西德的基本法為主要架構稍作修正,而西德聯邦政府環境政策 的三點原則便帶入了統一條約中的第 34 條第一項,成為往後德國 政府推動環境政策的指導原則:
「一、立法機關有責任以 1990 年 5 月 18 日簽訂條約第十六條即德意志 民主共和國 1990 年 6 月 29 日制定環境保護規範法所奠定知德國環境保 護聯盟為出發點,在遵守預先防範、汙染者負責與互助合作之原則下, 保護人類之天然生活基礎,促進人類天然生活基礎,促進生活環境條件 之統一,使其至少達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已有之水準。」22
第三節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的演進
德國最原始的環境政策關注的焦點有二,分別為空氣汙染和廢
2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2,《東西德統一條約及國家條約之研析》。台北:行政院。
27
棄物管制,也因此兩項政策的發展最為完善,兩者的政策標準也
最常被各國引用,當中包括歐盟。本論文便以德國公共議題中空 氣汙染政策來做說明,解析主要發展背景,與往後對歐盟或其他
相關國家相同政策上的影響。
德國政府在 60 年代開始體認到跨國界空氣汙染的影響,工業 廢氣造成的汙染不僅為害了北萊茵地區民眾的健康,甚至也造成 國內大量的森林死亡,因此聯邦政府開始與工業合作,修正改進 工業技術,以減少重工業對於空氣的汙染,同時也制定相關空氣 汙染法令,企圖透過明文的法令的來執行空氣政策。
在德國眾多的空氣汙染規範中,最著名的為「技術性空氣品質 控 管 條 例 」 (Technische Anleitung zur Reinhaltung der Luft, TA-Luft),其制定之後,往後雖經歷了五次的修改,但仍是德國最 主要的空氣政策原型;1974 年的所制定的「聯邦污染防制法」 (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 BImSchG) 便是集結了技術性空 氣品質控管條例和其他相關法令, 23 如「聯邦廢氣法」 (Bundes-Immissionsschutzverordnungen)、「廢棄物管制的技術性準 則」(TA Abfall)和「噪音保護技術條例」(TA Lärm)等,針對有害 物質的排放量設定標準。
23「聯邦汙染防制法」核心內容可追朔於 150 年前的營業法規(Gewerbeordnung)對危險設施的 規範,特別是具危險性之工業課被之處罰。許多工業或其他設施設置與營運時,需經一許可 之程序;此防制法所規定的內容有空氣汙染防治、噪音防制、阻止干擾事件之發生以及擴散 和廢棄物處理。資料來源:陳慈揚,2000,《環境法總論》。台北:元照,頁 203。「聯邦汙染 防制法」集結各種空氣政策,因此內部可細分成一、規範工廠的條例(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 例、大型燃燒工廠法令),二、解決區域性空氣問題(清潔空氣計畫),三、相關產品條例。資 料來源:Underal and Hanf, op. cit., p. 141。另外「聯邦汙染防制法」更建立了概念的定義、法 律目標、適用範圍、管理措施、執行機構、違法處理等基本的法律框架,該法的適用對象和 性質使其成為工業設備計畫與製造的管理法律,也成為政府管理空氣及噪音值量的指導法 律。資料來源:郭恒鈺,1991,《德國在哪裡?》。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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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歷程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制定於 1964 年,從該年九月開 始實行,經歷了 1974、1983、1988 和 2002 年五次的修正,成為
「聯邦污染防制法」的基本構成元素。在 1986 年聯邦政府成立自 然資源保護和核安全部門之後,「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便由
該單位來執行。
在當時,森林死亡的問題(Waldsterben)對德國政府而言已不是 新議題,但到了 70 年代末期,巴伐利亞地區大量的松樹死亡,其 經科學家檢驗發現為二氧化硫(SO2)排放物所為害的結果,微量的 二氧化硫即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因此 1974 年開始第一 次修正的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即是針對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修 改,1983 年的修正更是增加了汙染等級的分類,由Ⅰ級到Ⅳ級, Ⅰ級對環境最毒害,而這些分級還可以應用在毒物學、生物累積 汙染和流行病病毒的等級分類上。24
聯邦政府從 1950 年開始重視空氣汙染議題之後,到了 1957 年 關切空氣汙染的相關政策進入了國會進行討論,1964 年國會便制 定了「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從該年九月開始實行。該條例 最主要的指導方針即以「最佳可行性技術」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BAT)來引導相關產業,25以減少產生危害空氣品質的物 質的產生。
24 Umweltbundesamt, 2009.6.18, “Summary of current german legislation relevant for permitting of industrial installations”, Summary of current German legislation, http://www.bvt.umweltbundesamt.de/archiv/intern/rechtkorr1201.pdf, pp. 2-3.
25 最佳可行性技術,即是工廠在排放危害環境的物質時,必須多方測試其所擁有的機械設
備,找出排放量最低的設備,往後便以該設備為最主要的生產工具,已達到最低汙染的排放
標準,以減少對環境的危害。資料來源:維基百科,2009.7.15,
http://en.wikipedia.org/wiki/Best_Available_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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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管制內容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在 2002 年經過最後一次修改 後,成為行政規範性質的空氣汙染限制標準。其主要分成四個部 分:對公害的定義、對設備的授權、保護措施和預防措施。
一、對公害的定義
在「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中對於公害的定義等同於「聯 邦汙染防制法」,其定義如下:「本法稱之為 Immissions,指對人 類、動物、植物、地表、空氣及文化資產與其他資產會有影響作 用之空氣汙染、噪音、震動、光、熱、放射性作用以及其他類似 之對環境作用現象而言。」26
除了以接受者的角度來定義公害之外,「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 條例」中也說明 Emmission,其定義為:「由設備中所形成之空氣 汙染、噪音、震動、光熱與放射性作用以及類似之對環境的作用。」
27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是指由人為設備所形成的汙染,可個別管 制;前者是以污染乘受體的描述為規範對象,以總量管制的方式
來控管。上述公害定義於空氣汙染防制條例中,主要是指稱「空
氣汙染物」,意旨空氣中足以間接或直接妨害公眾健康之物質或足 以引起公眾厭惡之惡臭之物。28其中空氣汙染物的種類主要有五
種:氣狀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粒狀物(懸浮微粒、落塵等)、 二次汙染物、臭氧物質、有毒氣體等。而對於空氣汙染物排放量
的規範主要是計算其最高濃度或是總量,因此有兩種單位來交互
二、設備授權
「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除了對空氣汙染物的種類和排放 標準設下標的之外,另外針對工廠和相關建設等設備操作過程中 所產生的汙染也有所設限。
即許多工廠或其他設施裝置在營運時,必須經過許可的程序, 必須在此程序中證明其不危害相鄰近之人和公眾,且符合相關法 規,其中包含對相關設備之廣泛審核權。但近年來由於科技的發 達,因此審核規定不再限定於對於周遭空氣品質,而是擴及到相 關工業或建設設備在運作時能夠減少所排放的廢氣,如此也能同 時保證遠距離地區的空氣品質。透過「最佳可行性技術」的運作 只要能夠確認哪些生產設施會產生污染,和哪些技術的修正能夠 避免此污染的產生即可。
三、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的設置主要是針對人體健康、預防干擾行為和生態環 境與植物對各種有害物質所能承受量設定標準,如表 2-1 即是對人 體有害物質排放量的接受度,其標準也納入歐盟的空氣汙染防制 標準中。其中預防干擾行為則是針對空氣中落塵總量的計算,設 定標準,保持一定的空氣品質,而表 2-2 便是「技術性空氣品質控 管條例」針對年度落塵量所設定的準則。最後生態環境和對植物 的保護,則是計算兩者對於空氣中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濃度的承 受量。
比較表 2-1 與 2-3 得知,「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針對相同 物質與不同影響對象會設下不同的標準,如針對人體健康的二氧 化硫與二氧化氮的承受量,其計算方式較為精細,以一年、24 小 時與一小時來計算人體吸收量與能負擔量;相對的植物或生態環 境方面,僅以一年或一季為計算單位,配合植物的生長季節。
四、預防措施
在「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中,其預防措施的採取監控汙 染量的產生,設定廢氣排放的臨界值(Emmissionsgrenzwerte)之 外,如表 2-4 個別區分每種汙染物的排放量;另外也具體化漸少汙 染產生的設備運作,透過對工廠特殊設備的授權來執行。
此外預防措施中,還針對廢氣的成分、危險程度設置等級,從 Ⅰ到Ⅲ級,但由於各級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質成分不盡相同,因此 在條例中說明,一旦該廢氣的排放中均含有Ⅰ級和Ⅱ級的汙染成 分,此時就要以Ⅰ級汙染的等級來評論該廢氣排放,若廢氣排放 中包含Ⅱ級與Ⅲ級的汙染成分,便要以Ⅱ級的汙染程度來計算。30
在預防措施中對於工廠設備的授權,則是透過於各處設置測量 站(measurementsites),其利用度量學的觀點來計算工廠對於廢氣 的排放量,一旦工廠設備對於廢氣的排放量超出表 2-5 的標準,便 會受到測量站不斷的監控,直到改善設備為止。
30 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al Natural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op. cit., p. 68.
最後「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例」對於特殊設備的管制,則是 依據「聯邦汙染防制法」(BImSchV)中的規定,特殊設備如暖氣、 發電廠和熱水供應等設施,在規範中雖不需要經過設施許可認 證,但仍要符合嚴格的臨界值和防治汙染科技的規劃。
此章在介紹德國環境政策的發展與「技術性空氣品質控管條 例」,說明空氣汙染政策對於德國影響有多深厚,也了解經長時間 發展的空氣汙染防治政策,其架構、規模和標準均可作為其他國家的典範,未來也成為影響歐盟的一主要政策。
資料來源: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al Conservation and Nuclear
Safety, 2009.2.12, First General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Pertaining the Federal Immission Control Act (Technical Instructions on Air Quality Control – TA-Luft), http://www.bmu.de/english/air_pollution_control/ta_luft/doc/36958.php.
第三章 歐盟環境政策的發展
歐洲聯盟的環境政策與其本身的發展有密切相關,其環境政策 的法律效力,也是由歐盟發展過程中簽訂的條約所賦予,而環境 政策的適用範圍也隨著歐盟的五次擴大而漸增,甚至連環境政策 的制定內容,也受其會員國本身政策的影響,因此探討歐盟環境 政策的發展前,需從歐盟本身發展開始探討。此章節將詳述歐盟 本身的發展過程與環境政策發展的過程,其中包含歐盟政策發展 過程中受聯合國的影響及自行推動「行動環境計畫」對於國際的 影響。
第一節 環境政策發展的緣起
歐盟早在 60 年代,仍處在煤鋼共同體之際已通過第一項環境 政策,有關危險物質分類、包裝和標示的環境指令,但仍屬於規 範性的指令,無法阻止環境的持續惡化,3170 年代開始的行動環 境計畫與 80 年代「單一歐洲法」確立了環境政策的法律基礎之後, 始使環境政策的發展步上軌道。
壹、歐洲聯盟成立背景
在過去歐洲整合的過程中,總有兩股勢力相互較勁,一為強調 國家主權的國家主義,認為各國政府存在的作用即為捍衛國家主 權,國家之間的合作不應犧牲國家的主權;另一勢力則是強調合 作的聯邦,認為各國之間應將主權匯整於一超國家組織,由其來 領導聯邦的運作和各國之間的合作。32在經歷兩次戰爭的橫禍之 後,西歐各國基於民族共同的感情和政治上整合的理念,及內在歐洲各國歷史傳統和社經制度接近等因素,甚至外在國際勢力的壓迫和美國崛起的壓力,都是整合西歐各國勢力進而邁向一統的 動力。
一、整合內在因素
內在因素是源於歐洲大陸內部的影響,根深蒂固於歐洲大陸本 身,並無外力的介入影響,其中包含歷史傳統、哲學家的思潮引 導、各國經濟制度和社會結構相近及同樣預期恢復國際霸權的地 位,這些內在因素統合起來,便是歐洲統合漫長過程的第一步。
(一)歷史傳統
在 1648 年宗教戰爭之前,今日西歐各國法國、德國、荷蘭、 瑞士、北義大利、奧地利西部、西班牙東北角的領土均一統於神 聖羅馬帝國之下,但戰爭導致德意志內部諸侯群雄割地、法蘭西 崛起取得霸權地位、荷蘭取代西班牙在海上霸權的地位,歐洲勢 力版圖大幅的改變,各主要民族為爭奪領導權而不斷敵對爭伐。 直到經歷二十世紀兩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記取教訓體認到其命 運休戚與共,企圖再回到 1648 年大統和的狀況,於是便興起了政治統合的意念。
(二)思潮的引導
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與盧梭(Jacques Rousseau)均有鑒 於法國革命和美國獨立運動,在民族國家紛紛興起的情形下,也 跟隨提出聯邦(Foerderationsgedanke)的概念,其中康德在 1795 年 的著作「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中也提及聯邦的概念,鼓吹國家要團結合作。
此概念一直延續到二十世紀初期,1930 年由法國外交部長提 出歐洲國家應該建立聯邦的結合關係,而 1946 年英國首相邱吉爾 (Winston Churchill)更提出歐洲聯邦的建議,甚至 1947 的「馬歇爾 計畫」(The Marshall Plane)中所提出歐洲各國共同致力於經濟上的 合作復興,美國將會共同協助,同樣也是延續 18 世紀歐洲整合的 思潮。33
(三)經濟、社會制度相仿 西歐除了在地理位置上相近,同樣在經歷 18 世紀的民族國家革命之後,國家政體多實行民主制,而在經濟制度上同樣利用市 場經濟制度,藉由市場自由力量來推行貨幣、貨物與人力的運作。西歐各國因為擁有相同背景、共同歷史革命情感,意指未來歐洲 團結的契機也逐漸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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